网友: 您好!现将我局对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案的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2020年11月17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花进行抽样送检。2020年12月4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烟花系当事人从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购进,共购进了80件,货值金额3128元,违法所得为6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烟花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以及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入库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128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捌元);2.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大写:陆佰肆拾捌元);3.没收查封的69件烟花;合计罚没人民币3776元。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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