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尊敬的省厅领导: 我叫阳玉华,四川省蓬安县人。我再次公开向贵厅申请撤销“省劳鉴2020再505号”《四川省劳动鉴定委员再次鉴定结论书》(我于11月28日给厅长信箱写信,但一直没有回复我)。申请理由是:该结论书未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载明事项;同时该结论书适用条款不当,对我极为不公平,严重损害我的权益。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公司冲压车间工作时不幸被机床压伤,右手除拇手外其余四根手指均被压伤。受伤后四川嘉宝汽车有限公司仅送我到一家民营医院——蓬安县济民医院治疗。经过三个多月的医治,四根手指除食指保留一指节外,其余三指均齐掌切除。2019年12月11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20年7月1日南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七级。我对鉴定结论不服,于2020年8月6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20年11月13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为七级。再次鉴定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怀疑这个世界上是否还有公平二字。我右手除拇指外只保有一食指指节,虽然算不上四指完全缺失,但基本也属于四指缺失范畴。基本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的六级定级原则和条款系列中第19条“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结合我右手功能大部分受限,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为六级,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给我降为七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分级应“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把一个基本符合六级标准的降至七级标准,我不知道在给我分级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是出于何种考量?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专业的技术性鉴定。关系着工伤致残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能力鉴定除了应有的专业性,还应兼顾公平性原则。将一个基本符合六级标准降入七级标准,难道就保证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将一个基本符合六级标准降入七级标准,又如何保证工伤致残者的公平性呢?在专业性和公平性之间是否能有一个综合考量?评级的天平是否可以偏向工伤致残者呢?工伤致残本身就是很悲惨的遭遇了,再被劳动能力鉴定打了折扣,这对于工伤致残者是一种怎样的伤痛,造成的心理影响很可能伴其一身。 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七级难道就很专业了吗?未必!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七级条款系列关于手指部分的表述是:“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在这一表述中,清楚表明一手除拇指外,至少还有一根完整手指,同时还可以多几根指节,如果标准的表述为2~4指,那么给我评为七级我毫无怨言。而我的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只剩食指一指节,右手功能完全受限,在一般认知上应该属于四指缺失。我的右手伤残情况远远高于七级,难道这就是专家们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为什么标准制定时用的是2~3指而没用用2~4指呢?难道是标准故意为难鉴定专家吗?当然不是,因为如果伤到第四指就应该晋级到六级了。 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我的鉴定书都没有载明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以及作出鉴定的依据,我也很想知道专家组给我作出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道我被降入七级是不是因为我多了一节食指节,在标准九级条款中第15条“一手食指2~3节缺失”,这一条是不是可以说明食指缺失2节和缺失三节在定级上一样的?同理,我右手也不会因为多一食指节而降入七级。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人体伤残鉴定,他主要看器官的功能障碍程度,多一节食指节在功能上有多大提升呢? 尊敬的省厅领导:我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更多的体现在怎么让工伤致残者尽可能更少的获得补偿,尽可能更多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工单位的补偿支出。我就仅仅多了一根指节,就被降到七级,为此工伤保险基金至少可以少支付我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两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同时用工单位更是减少一大笔支出(少22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如此专业和严谨,我们工伤致残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又如何体现呢?谁又来为我们工伤致残者的撑起一把公平的伞呢? 尊敬的省厅领导:一位工伤致残的弱女子,期望能得到社会公平阳光普照。 此致 申诉人:阳玉华
这就是受伤的右手除拇指外只剩一食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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