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市辖城区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市辖三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是市辖城区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市城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市级部门、三区政府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市规划、建设、交通、民政、工商、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容市貌标准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作为审批依据。
市城管部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申请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办理发布登记。
第八条 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广告右下角标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城管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证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一)不得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立交桥、人行天桥、灯杆一律不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控制性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在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的地段以及消防扑救面设置户外广告;
(四)禁止设置过街横幅商业广告;
(五)禁止沿街以散发印刷品、举牌游行、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发布商业促销广告;
(六)市辖城区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牌;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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