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同学杀狗,并不违法。在学校投喂流浪狗反倒是违法的。爱狗人士对其进行人肉,更是犯罪行为。
第一,这位同学的行为,只能称为杀狗吃狗,不能称为虐狗。
我们看到这位同学杀死了流浪狗,并且做成了狗肉食用。
如果这能称为虐狗,那“杀猪杀鸡并肢解食用”岂不是虐猪虐鸡?
“肢解”一词,是爱狗人士使用的春秋笔法。看到肢解二字,让我们想起电影中的恐怖杀人狂魔。
但再看到一锅狗肉,我们就明白他肢解狗是为了食用。不把狗肢解怎么吃?难道做成烤全狗吗?
我们吃的所有肉类,都是被“肢解食用”的。难道到了狗身上,就成了“虐狗”?
第二,在学校投喂流浪狗,反倒是违法的!
我们来看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也就是说,学校里既不能养狗,也不能带狗进入。在学校里投喂流浪狗,属于违法。
有人可能会说:我只是投喂流浪狗,并没有养它呀!实际上,长期投喂流浪猫狗,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一旦流浪猫狗伤人,投喂者就需要承担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喂养流浪猫狗的人最终被追究相应侵权责任的判例:
http://news.qingdaonews.com/wap/2019-01/04/content_20268834.htm
https://wxn.qq.com/cmsid/XAC2014040700696200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11663179148194330
根据报道,照片中的流浪狗都有同学曾经喂食过。这些同学在禁养犬只的校园内,投喂流浪狗,毫无疑问违反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如果流浪狗伤了人,这些投喂的同学还要承担责任。
第三,爱狗人士人肉这位同学,更是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爱狗人士非法公布这位同学的个人信息,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这位同学应该报警,依法维护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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