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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积怨,村支书殴打群众,政府、公安竟不重视
尊敬的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们:
我叫郑高俊,男,汉族,农民,现年62岁,家住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郑家湾村(又名胜利村)4组。
一、事实经过
2009年9月9日6时许,我赶鸭子到田中放养,在路过郑天明(男,汉族,42岁,现为胜利村委会支部书记)家的菜地时,因鸭子不听使唤踩倒了地里的一些甜菜苗。郑天明的媳妇杨小容因此而骂人,其语言不堪入耳。我再三解释说现在菜苗还比较小,过两天就能长好,并表示如果实在长不好就去街上买菜苗赔偿。此时,郑天明出来问杨小容什么事?杨小容说那和尚(骂指我)故意把鸭子赶地里踩踏菜苗,后郑天明没有说话就走了。杨小容继续骂我,说我的命都抵不上她的菜苗贵气,我不再搭理杨小容往家里走。走到石坝子草树旁时,杨小容拦住我并骂我,说我家把他家的人关了100天。郑天明对杨小容说:“小容,你去给我整死他!”杨小容听见此话拿出一根木棍朝我头上打来,我躲闪不及被打中额头,便一把抓住她的头发,她又掐住我的脖子,并把我按倒在地。此时,郑天明赶来,也拿着一根木棍在我的身上乱打,打了很多下,我就晕了不省人事。过了大约20-30分钟,我的妻子彭琼珍把我叫醒。家人陆续赶到并去责问郑天明是怎么回事,郑天明对他们不理不睬,杨小容还骂我家人。最后我家人打110报警,并电话向仪陇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监察局进行了报告,请求帮助。
约9时30分,家人把我送到复兴镇中心医院。彭琼珍去赛金镇政府请求处理,镇政府李镇长告诉他们,镇里已经派政府的张黎明和警务室的邓华林、刘杰去村里调查了。12时30分许,彭琼珍赶到郑天明家,见张黎明、邓华林、刘杰、郑天明和另两名村干部正在吃饭、喝酒。彭琼珍请求张黎明等人去医院看看,张黎明说他们正在吃饭,叫彭琼珍先去医院,他们吃完饭后再去。直至下午16点多,张黎明等人才到医院,他们不顾我伤势严重,一再劝我把药开回家吃,以免两家结怨太深。我家没有答应,他们就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派出所另来了一个同志,他劝我说,好男不跟女斗,一个巴掌拍不响,还说郑天明告诉他们,只有杨小容打过我,郑天明是在劝架,要我调解。我们还是没有同意,要求他们依法对此事处理。之后,镇政府和派出所一直无人过问此事。
我于9月21日伤愈出院,家人先后到县委、市委信访,也电话询问多次,请求处理,但还是没有来调查。派出所反要我家提供证据,说只能调解不然就自己起诉;县里说信访报批要几个月才办的下来,等着;市里说这是小事情他们忙得很,出了个条子叫县里管。结果竟然没有任何一级派人来调查。
二、我与致害人一家存有历史积怨,杨小容骂我时也提及,对方有报复的可能
1983年夏季的一天,我在两家邻地的一水沆处挡水以便利用,被郑天明的两个哥哥郑万里和郑鹏程看见(郑万里,现为仪陇县教育局政工股股长;郑鹏程,现为武胜县副县长),郑万里和郑鹏程就捡起石头打我,接着二人又过来把我按倒在地上打,我喊救命,我的父亲出来劝阻,郑天明的父、母亲和姐姐郑林丽等人就来打我的父亲,我趁机挣脱跑去叫村领导和邻居来劝解,没有人敢来,当我再折回事发地点,他们又打我,我父亲喊救命,我的母亲出来看,郑林丽用一根木棍把我母亲的手臂打断(现在有伤痕可以鉴定)。因为村领导不敢解决此事,第二天,我家请人将我的母亲抬至赛金乡(现赛金镇)医治,并请求乡领导解决,乡领导调解为:送我父亲、我母亲和我到复兴镇医院治疗,由郑天明一家赔偿医药费。但郑天明家付了一两天医院的费用后,就再也不管此事。不得已,我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直没有受理此案,郑鹏程被拘留100天后又被放了。最后,此案又转回乡政府调解为:郑天明一家赔偿我家三人医药费的70%(仅此一项,无其它)共300多元。我认为此调处结果不合理,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但是乡政府强行调解,并将郑天明家赔偿的300多元医药费用代收。无耐家穷路突、无力回天,第二年我妻子彭琼珍才去乡政府将此300多元钱领了。一起打人致残案件就这么处理了,违法者不仅没有得到依法制裁,后来还都入了党、做了官,上至县处级领导、中有科级国家公务员、下到村干部。
三、对此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做法的质疑
1、村支书郑天明在妻子杨小容与群众发生争吵过程中,不但不及时制止,还鼓动杨小容打人,并殴打群众,这是一个***员、党的基层干部应该做的吗?党和人民政府的哪条、哪款允许他如此残忍地对待平民百姓?
2、派出所当天去现场不搜集证据,之后也不来调查,却认定不能证明是村支书郑天明使我受伤,而现场只有我、郑天明和他的妻子杨小容,我的伤有那么多处,他们为什么不能推断出郑天明是使我受伤的人呢?他的妻子明明打了人还是没有受到处理,这又是为何?派出所民警不深入调查、不搜集证据,反要被打者(一个农民)出示有力证据,试问国家、人民养他们干什么?农民自己都会做这些事情了,派出所基本上可以撤了吧,或者裁员70%?
3、像我这样头部被打破口2.5厘米流血3个多小时,身上数处软组织伤、抓痕(有医院诊断证明和照片),当场晕倒,住院治疗4天方能勉强走动的伤势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试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究竟有啥?
4、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公然在本案的致害人家中吃饭、喝酒,这是人民的公仆形象吗?这不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吗?
5、县、市信访部门不积极作为,反到认为党员打群众、干部打村民这是小事情。试问要什么才是大事情?老百姓死了才算?他们吃吃喝喝、休假旅游才算?
四、我对此事件的处理请求
1、我及家人强烈要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公正处理,使违法行为得到法律制裁,使我的家庭损失得到赔偿。
2、请求对郑天明村支书职务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此事件中的诸多有违人民公仆的行为进行考察处理,还老百姓一个真正的人民公务员的形象。
请愿人:郑高俊
20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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