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电动车司机看死宝马男一案,闹的沸沸扬扬:由于宝马车越过实线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宝马司机拿出长刀追砍电动车主,博斗中电动车主抢先拿起掉在地上的长刀,转而对转身逃跑的宝马男进行追砍,最后导致宝马男死亡。一个焦点在于电动车主是否涉嫌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理由是当宝马男已经转身逃走时,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电动车主不该继续追砍宝马男。
当突然遭遇恶人用长刀追砍,当死亡的绝境突如其来,我相信这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心理承受极限,恐惧、慌乱、绝望、垂死挣扎求生。。。。。。那时,你还能保持冷静吗?那时,当你为了生命而自卫的时候,你还能判断和把握防卫的限度吗?我不能,正常来说,你也不能。
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一个规定对于所有正常人来说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规定,就已经超越了人情、违背了大众的思维常识。那么,一个所有人都做不到的规定意义何在?
如果将防卫过当的砝码卡死在“犯罪正在实施”、而且一分一秒也不能超过,那么,这实际上是让犯罪的恶人立于不败之地。我可以无缘无故地砍你,就算我砍不过你,大不了转身就逃,但你不能追砍我,否则你就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而且,我还可以重新再拿一把刀卷土重来。
我们可以容忍精神病患者,可以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为什么就不能容忍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而被迫反抗的善良之人?为什么非要拿正常人都做不到的“冷静”和“判断”能力来要求陷于危急之中的人?
好人和坏人,二选一,你要让谁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