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高新区清风乡付家坪村五组村民陈宪英。我在2018年7月14日向您们反映了我们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乡村社的侵害一事;7月19日,我们收到了清风乡政府部门的公开回复,他们故意曲解事实,避重就轻,信口雌黄!
针对此次回复,我们的申诉如下:
一、清风乡政府回复“2002年付文胜的承包地由蔡世宪代耕至今”
2001年10月,蔡世宪一家户口迁入付家坪村五组时,正好是小春播种季节,小春粮食未收割完时,母亲付佰霞就病了,那时,父亲蔡世宪和蔡文明还在外务工。眼看2002年的大春播种季节又要到了,母亲付佰霞因病在身,家中又无劳动力,母亲付佰霞就把地退还给了付文胜。由于母亲付佰霞的病四方医治无效,病情愈加严重,她想要建房的意愿更加强烈。为了老人的意愿,蔡家在2002年11月左右开始修建新房。房子修到一半,母亲付佰霞去世。由于经济困难,蔡世宪和蔡文明继续外出务工,房子的后续工程便由三位母舅帮忙打理。2005年,我与蔡文明结婚生子期间,住在娘家,没有耕种土地。这期间,蔡世宪和蔡文明父子仍然在外务工。因此,在这长达5年的时间里,家里都没有劳动力。
事实是,母亲付佰霞耕种付文胜的承包地时间是从2001年的11月至2002年5月左右,仅半年时间。在2007年村社发包土地给蔡世宪时,恰好是小春播种季节。蔡世宪回家带孙子,才开始播种小春。蔡世宪是在2007年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从2008年开始领取粮食补贴。
粮食补贴从2006年开始发放,清风乡政府周主任曾说过,谁种地,谁收益。这说明什么呢?!何来从2002年代耕土地至今一说?清风乡政府凭什么认定为代耕?为什么乡村社干部仅听一面之词就做出武断?
二、清风乡政府回复“社集体未收回付文胜的承包地另行发包,付文胜及吴雪花未退地给集体”
2007年3月,吴雪花将全家户口迁出后,对土地是置之不理的!难道社集体也该置之不理吗?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响应国家政策,依据当时的农村实际情况,当年的社集体干部收回承包权另行发包,现在的乡村社干部凭什么不予以承认?当年,不止我们一家申请承包经营权,何来没有收回承包地一说?高新区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村规民约》,集体成员都是签字确认了的。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其他社组时,乡村社干部都依据此规定予以驳回,对新的承包权予以认可。在此次土地问题上,乡村社干部突然无视这一规定,区别对待,强词夺理,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清风乡政府回复“2015年至2016年土地确权时,5组的社长汪林如和确权小组将付文胜的承包经营权误确给了蔡世宪”
何为误确?蔡世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哪里来的误确?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时候没发现误确,人民政府核准的时候也没发现误确,今天段乡长一句话就推翻了农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核准的事实。不知道是段乡长年轻有为还是负责审查登记和核准的工作人员渎职、行政不作为?是段乡长走访了当时双方所在的村社集体了解具体情况做出的结论还是坐在办公室一拍脑袋就确认了事实?哪里来的误确?难道当年确权时候的农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都存在慵懒散浮拖的行为?能否对待老百姓的投诉问题在回复的时候走点心?能不能把老百姓的问题解释都专心专业一点?而不是偷换概念避而不谈进行公式化冷冰冰的回复!
从2007年到2015年,蔡世宪一家已经实际承包耕种了土地8年。社长汪林如代表的社集体与蔡世宪一家就承包地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长达8年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们与集体的事实承包经营合同是成立的。在2015年确权时,我们与集体签订了书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何来误确一说?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难道不应该确权给蔡世宪吗?乡村社干部凭什么说是误确?难道承包权是乡村社干部想给谁就给谁的吗?
四、清风乡政府回复“乡村社将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复核纠错的机会,把2016年颁证给蔡世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为吴雪花”
我国是法制国家,蔡世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乡村社干部仅凭一面之词就认定为错误,并恣意妄为,视法律法规何在?乡村社干部是否是借此复核“机会”达到自己的私利?
蔡世宪手持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手持国家颁发的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社居然公开声称直接把蔡世宪的名字更改为吴雪花,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种行为难道不是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吗?
我们一家三番五次向乡干部陈述事实,希望他们调查、核实当年的情况,但是乡干部都置之不理。我们认为乡村社的某些干部不尊重历史,不实事求是,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官民勾结,一手遮天,欺压普通百姓!
我们在此,再次恳求上级政府领导能为民做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申诉人:陈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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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8月3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