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安交警队办个事情,磨得死人。良好作风难做人!”贴文的回复 “yichangxuehou”网友你好: 关于你在麻辣社区蓬安论坛上发表的“蓬安交警队办个事情,磨得死人。良好作风难做人!”贴文,我队作以下回复: 一、你所驾驶的川A23**号牌小型轿车因车辆从2014年8月31日后未年检且未放置保险标志,于2017年8月27日在上路行驶时被我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15日内你未按规定到我队接受处理。 二、近期你到我队处理时按照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向我队提供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你违章无法处理是因你向我队出具的证明是车辆回收拆解证明,而非属法律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辆报废属你自由选择报废企业,费用属你与报废公司协商结果与我队毫无关系。 四、请你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提供合法齐全的手续以便于及时处理你的违章。 五、我队一直秉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热诚周到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妥之处,欢迎监督。 感谢你对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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