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造谣的真相(一)
2012年,在广安交警二大队队管辖范围内的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什么会引起交警二大队的”高度重视”并不惜玷污“公权力”至今为什么不给受害者公正的说法,反而再次加害受害者,并再次在“回复”中造谣惑群,混淆是非!
他们在在2017年1月19日的回复中称:“在双方自行协商过程中,李某一方表示愿在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情况下,另外一次性赔偿谭某五千元,而谭某要求的赔偿金额与之悬殊较大,所以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请注意,交警二大队居然可以只调查核实“李一方”之辞,来定案重新调查的结论,实际上是在诽谤“受害者”!
不过,这一“回复”不打自招地暴露了交警二大队的“初心”!“在双方自愿协商过程中”之说的依据是什么?你们能够说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我们双方进行行过协商?对提出5000元赔偿之说,事实上也事你们杜撰的!为什么要这样??????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所谓的肇事者李XX第3天来过医院一次,后来就一直不见人影子,我们也曾经和的士司机去过你们大队,你们接待我们的警官也的确当着我们的面给肇事者打过电话,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出现,至于对方在电话里给打电话联系她警官说的的内什么,也只有你们自己明白,我们无法考证!
所以,交警二大队“杜撰”的肇事方和我们有过协商的“情节”属于造谣污蔑!而且还附和肇事方,诽谤我们要价太高!愚弄大众!严重地毁坏了受害者的声誉!“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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