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中交三期业主,临近三期交房,惊闻中交王府景三、四期楼盘存在各项问题,再回首自在中交购房两年多与中交售楼部及中交(巴中)打交道以来,简直身心疲惫。本以为央企的牌子至少应该有央企的责任担当,却不想处处设限,处处为难业主,这样的企业进入巴中这座具有红色革命文化的老区城市,何以对得起老区群众的期待?作为一名普通的老区市民,也作为一名中交王府景三期业主,强烈支持三期、四期业主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只要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发扬老区人民的精神,就一定取得胜利!
今日细细重翻当时购房时,中交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竟触目惊心,多处存在加重买受人责任,减轻出卖人义务的显示公平条款。如:在主合同中(即商品房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预测房屋面积与实测房屋面积之比超过3%时,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关系。再比如,主合同中规定如果出现设计变更,买受人同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这些本是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没想到央企企业中交公司竟在补充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直接否定该条款。而且这样的条款在该合同补充协议中不胜枚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加重另一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则该条款为可撤销的无效条款!中交公司难道不应该给广大三期四期的业主一个交待嘛?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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