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升这样形容典型的中国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除了正式纠错制度上的缺陷以外,冤案难以纠正的玄机也埋藏在这个典型的“冤案模式”中。
中国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这一成果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难免出现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问题。在近年来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
冤案难纠正往往还和“大局观”、“稳定观”等行政思维紧密相关。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时被害人家属召集了200多人多次上访,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若定罪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有学者将此类因为政法委协调而造成的冤案称为“政法冤案”。2005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外,县级政法委一般不协调案件。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在实践中很少参与协调刑事案件,因此政法委的个案协调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而大部分已发现的冤案都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一审管辖权在中院,与之相对应的正是地市级的政法委。
冤案难以平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
比如,检察院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
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还涉及公权力的威信。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