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53家物业公司(包括艾明物业)都在按照阆中发改局文件收费,无一家因此受到处罚,唯独我经营的艾明物业向阆中公务员小区业主收费就违法了。难道是因为阆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赵荣是该小区业主,对我们收取他的物管费不满,才选择性执法打击报复。艾明物业将阆中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诉讼而终审败诉,败诉后请了外地律师才发现:南充两级法院都在违规断案。两审终审律师李红友、王敏都来至同一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打了一年多官司,才发现阆中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证据是“漏洞百出”,但律师连最起码的证据问题都看不出来,这就是我们败诉的主要原因,请看下面: 赵荣在执法中严重违规,证据是疑点重重,请求社会正义人士公论 疑点一:赵荣在执法中将自己名字故意写成“赵云”, 阆中市场监管局根本无赵云此人; 疑点二:15位被询问人在艾明物业公司业主信息中就有8位查不出是业主信息,这8位被询问人不是业主。另外剩余7位被询问人绝大多数不承认阆中市场监管局对他们做过询问笔录。 疑点三:被询问人曾庆蓉竟然与阆中市场监管局赵荣是夫妻关系,赵荣和妻子也是该小区业主,赵荣以执法人员身份亲自对自己老婆做询问笔录,根据相关执法规定,这严重违反“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相关规定,已经涉嫌重大违法违纪。 疑点四:被询问人杜某是阆中市交警大队公安民警,杜某一再否定阆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他做过询问笔录,他没在问笔录上签字。 疑点五:被询问人杨红和他老婆都说自己没做过询问笔录。接房资料和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别(见图),杨红是在2016年4月14日接房,接房时他并没有缴纳装修管理费,他做询问笔录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相差一月。说明杨红接受询问时还没有接房,当然就不存在缴纳任何费用。但询问笔录显示:杨红说自己是2015年9月接房,艾明物业向他强制收取了“装修管理费”等费用,不缴纳就不给钥匙。是“风马牛风马牛不相及” 这份笔录如果是真的,就是作伪证?证据已经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作伪证的后果相当严重。 疑点六:该案件更荒唐的是,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李洪友和王敏都是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的法院居然违法让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必然失去公正。 严重违反了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江苏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可见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疑点七:我们接受询问时都是赵荣一人在询问我们,但在询问笔录却是两人名字:“赵云、赵映忠”,且笔迹相同(见下图),不排除是赵荣一人签两人名字作假。
上杨红是被询问人,下是两执法人笔迹相同,有可能是一人所签
杨红本人笔迹明显与询问笔录不是一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故应该对赵荣进行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责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举报人:四川艾明物业阆中分公司,电话:13330761170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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