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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广宁路支行,你的服务方式和态度需要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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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通常把它简称为“建行”,最近我去了一次建行广安广宁路支行,没想到当我走出这家银行大门时,脑海里总是不断跳出“贱行”这两个字。
  
  为什么?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八年前我用我的身份证为在外地读书的亲戚办了一张建行储蓄卡,为了转账和购物方便,用这张卡开通了网银和支付宝,由于使用时间较长,芝麻信用分就很高了,芝麻信用分高有好处,在成都骑共享单车是可以免押金的。最近几年,有了手机银行,手机银行似乎比网银还方便,于是我家亲戚就约我去银行把原来的预留电话改成他的手机号,在这张老卡上开通手机银行功能,便于日常使用。
  
  那天我去到建行广安广宁路支行,站在银行自助终端前面,忽然身后传来一句:“你办什么?”原来是站在5米开外的保安大声在问我呢,吓了一跳,这“你办什么”不就是“你干什么”的意思吗?在银行被负责安全的制服人员喝问,好像自己成了盲流一样。在我回答修改储蓄卡预留电话后,一个胸戴43039号牌的女性银行人员马上就过来站在我的侧后,让我感到特别不舒服。这按密码还要不要用另一只手遮住?若遮挡一下就真成了老冒进城,太没气质了,若不遮挡,万一被她看到了咋办?在银行上班的人也不全是富人。看在这女的很有富态相,我还是大胆地按了密码。
  
  密码正确进入修改界面,站在侧后的这女的开始说话了:银行卡只能预留本人的电话,不能留别人的电话,万一钱转走了怎么办?我回答留个具体使用该卡的人的手机号有何不妥?这女的只好十分霸道地说:你改嘛,我不授权。她反复说了四次,呵呵,这银行成了她家的了,她不授权,我就办不成。想想当时,我是很生气的,这是哪家王法?客户修改一个电话号码还要银行人员允许才可以。假若国家主管金融的机构确有银行储蓄卡必须预留本人手机号码的规定,你银行人员可以给客户讲明白,或者将这种条文出示给客户看,当然还可以从技术上进行限制,手机都实名制了,你银行跟电信联个网,还判别不出来吗?像现在这种不给授权的办法,是你银行的内部政策还是银行人员的自由发挥?你银行是如何培训员工的?这样一件小事都讲不清道理,让客户高兴而来败兴而去。如果这女的一开口就说国务院规定银行卡只能预留本人的电话,那我也就老老实实接受了,这样看来,你银行还是十分需要招募素质高一点的人。
  
  今天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好像国务院还没有规定银行卡只能预留本人的电话,据我分析,这都是传统银行业跟互联网金融的竞争、还有银行内部的部门之间的竞争所造成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只是一块遮羞布。你银行可以善意提醒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性,但是也不要把客户都看成弱智,当然更不能认为你银行人员就比广大客户的智商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广宁路支行,你的服务方式和态度是不是需要改进了?你那十几个平方的大堂,还摆上了不少的智能设备,结果人一多就摩肩接踵,你再安排保安和员工时不时喊一句你干什么或跟在客户身边指指点点,叫我们客户觉得特别心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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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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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4_93:}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一线岗位大量被外包,储户称“假银行” 
  
  “我可能来到了一家假银行”,储户L女士调侃称,“在大厅等候时,听说不仅很多网点大堂经理是外包制员工,一些柜员也不是银行的正式员工。”上述储户的说法得到了部分银行业人士的确认——派遣制或外包制员工在银行业并不罕见。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十分严重,其中银行业是信息泄露重灾区之一。而且,银行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等案件也不少见。这既是因为一些银行存在管理漏洞,也是因为少数工作人员素质低。如果银行把某些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岗位外包更让人难以放心。

  其实,银行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不仅关乎消费者利益,也关系行业形象和市场秩序。因为行业形象、市场秩序是靠每家银行、每个从业者共同维护的,部分银行出现服务问题就是给行业形象减分,给市场秩序添乱。一线岗位被外包后,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存在下滑的可能。

  譬如,直接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一线岗位,显然不适合外包。只有辅助性岗位、边缘性岗位适合外包,但也要把好两关:一是对承包企业要严格选择,二是对外包制员工也要严格审核并强化监督。因为商业银行也是窗口单位,服务稍有差池就会影响银行形象。

  对消费者来说,走进银行根本分不清谁是正式员工谁是外包制员工,每位工作人员都是代表银行与消费者打交道。那么,每位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不良后果都必须由银行承担责任。这是个常识问题,但需要监管者进一步明确岗位外包后银行的责任,银行也要认清自身责任。(作者:冯海宁)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283号。
  负责人赵登山,行长。
  被告×××,男,生于1988年×月×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波

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

人民陪审员  何常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广安市××××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负责人邓军,行长。
  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广安市××××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颜 飞

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

人民陪审员  陈镜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奎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4 15:12
应当这样
发表于 2017-5-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有钱,该她洋气,不过马云说了,两年内让你们都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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