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法制报一篇题为《河南农民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系重点保护植物》的文章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顺手采了3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后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多关注。今天,来自澎拜新闻的报道,却让这起案件定罪的证据有了变化。如此以来,不知道接下来,当地司法机构会如何处理?至少,蕙兰是否是重点保护植物,有不同的权威说法,该认可哪一个呢?
农民秦某先是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后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因就是他顺手采摘的3株“野草”。这3株“野草”位于秦某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他只是顺手采摘。然而,他的无意行为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就是因为这像兰花的“野草”是蕙兰。而“蕙兰”,却被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既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农民秦某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件本来是作为新闻来报道的。当地宣传报道是为了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可惜报道之后引起了关注,也暴露了问题。因为案件的相关信息简单,有限的信息也让案件的“瑕疵”被揭露了出来。比如说,违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职务罪”是主观故意的行为,而本案例有限的信息却清楚的表明,农民秦某只是“顺手”采摘,他不知道这3株“野草”是蕙兰,也不知道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然了,最为关键的是这蕙兰到底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在好事记者的调查中,有了新的结论。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日,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经咨询该厅保护处负责人后,回应澎湃新闻称,河南省未修订过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目前只有一批,于2005年公布。澎湃新闻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查询到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其中不包括蕙兰。
这下就麻烦了。毕竟,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才是农民秦某犯罪的的重要证据,如今却被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负责人否定,同时,河南省林业厅公布的省重点植物保护名录也没有蕙兰。也就是说,这当地司法机构给农民秦某定罪的关键证据有错误的。尽管,司法机构可以说,这蕙兰是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有足够的权威性,而且,记者的调查也没有司法意义上的效应。
到此,如果说当地的司法机构不予回应,只有网友的议论和媒体记者的报道,案件也很难有变化。也许,这位农民秦某可以上诉,问题是,案件要不是新闻报道的话,咋会出现这样打脸的证据变化。且不说,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与河南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谁的结论更权威,司法机构应该采纳谁的结论等都是问题。何况,农民秦某只是判处了3年缓刑,从时间上判断,上诉期估计也结束了。
看来,从曝光的信息来说,案件“瑕疵”与关键的证据,尽管都有了重要的变化,但是平反的可能性恐怕很渺茫。
其实很多时候,无论是证据确凿的案件,还是冤假错案,要不是网络曝光和媒体关注的话,几乎都只是司法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就是当事人不认可司法机构的判决,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也很艰难。何况,如今的司法环境还有很多不足,就是司法内部的“人为因素”也是阻碍。要不然,会有很多上访的人,会有很多在司法机构门口喊冤的人。显然,如今的自媒体时代里,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媒体的努力非常重要了。
只是很多时候,案件要是没有“特色”的话,很难吸引舆论的关注。没有被关注,自然无法成为“舆论阳光下”的焦点。成不了焦点,也就不会被众多网友“审视”。没有“审视”,也就无法让案件中的“瑕疵”放大。让“瑕疵”放大的目的,就在于引起“指示”。的确是,只有“指示”才能让冤假错案平反。
回到河南农民秦某的案件上来,没有被新闻报道前,本来是宣传作用的,没有想到,却成了一起打脸的案件,咋能不让相关部门后悔呢?也许,这样的“教训”之后,恐怕当地司法机构会限制媒体,哪怕是法制类媒体的案件宣传了。而在我看来,这如此重大翻转的证据出现后,秦某能否被平反,前提就是当地司法机构是否回应,是否重视。司法机构有点笼统,其实也就是是否会有“指示”。
回应舆论热点,这是李总理提出的要求。只是,这个要求缺乏配套的实施措施,很容易流于形式。比如说,这起蕙兰案件当地是否回应,又如何回应,都取决于当地是否机构的意愿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要是没有“指示”,当地司法机构置之不理,该起案件也就随着热点的转移而不了了之了。就如四川泸县的赵鑫跳楼案件一样,网上质疑再多,官方不回应,谁又能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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