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县兆雅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违法解除合同
应给予反映人经济补偿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罗玉兰,女,生于1978年3月27日,原泸县兆雅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职工,住址:泸县兆雅镇街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03273805;联系电话:13708281911。
被反映人:泸县兆雅镇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反映请求:
1、要求被反映人为反映人补交从2000年起至2006年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47309元;
2、要求被反映人支付反映人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47840元【880元/月(2013年7月2日被反映人解除合同《通知》上的标准)×【7年(2000年至2016年)×12个月)×2倍】;
3、要求被反映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9002元【42815(2013年平均工资)-7172(比2012年增长的金额)÷12个月×(7年(2007年至2013年)×12个月)×2倍】;
4、要求被反映人支付反映人从2000年起至2013年6月30日的加班工资 194880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1999年9月,反映人由泸县畜牧局领导推荐到泸县兆雅镇兽医站(以后更名为泸县兆雅镇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工作至2006年12月30日,主要从事动物诊断、阉割、圈舍消毒、生猪保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及食品安全、畜牧生产发展、新技术推广和指导等工作,其间,被反映人未与反映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反映人发放工资,更没有按劳动法的要求给反映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007年1月1日,被反映人第一次与反映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被反映人又与反映人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工作多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执行”。
2013年7月2日,反映人突然收到被反映人制作的《兆雅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合同制工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一份(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上明确:“中心合同制工人是各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是原工作需要所雇请的临时性合同制工人,在人事、县局和中心均没有档案。现根据中心的工作量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解除合同”。其处理办法如下:1、从2013年7月1日起,对罗玉兰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按2012年解除合同补助标准每月880.00元核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助;请本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持本通知到兆雅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一切责任自负。自此,反映人就莫名其妙的失业了,之后一直反映未果。
二、被反映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1、被反映人应给反映人补交社会保险4730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经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反映人从2000年到被反映人处上班起至2006年12月底的7年间,被反映人没有给反映人交过社会保险,故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反映人补缴各项保险费共计109900元,其中:养老保险7年:8【80元/月×(7年×12个月)×20%=14784元】;医疗保险7年:【880元/月×(7年×12个月)×8%=5913.6元】;失业保险:880元/年××(7年×12个月)×20%=14784元】;生育保险14年:880元/年××(14年×12个月)×8%=11827.4元】,四项共计47309元。
2、
被反映人应向反映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478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反映人自用工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共7年84个月的时间里未与反映人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反映人支付双倍工资147840元(工资基数依据被反映人2013年7月2日《通知》中的补助标准880元/月计付)。
3、被反映人以瞒哄、欺骗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倍的标准向反应支付赔偿金499002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反映人瞒哄、欺骗违规解除与反映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泸州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815元,减去比2012年增加的部分7127元计算,向反映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9002元【42815(2013年平均工资)-7172(比2012年增长的金额)÷12个月×(7年×12个月)×2倍】。
4、被反映人应支付反映人14年中的加班工资194880元。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但我在被反映人单位上班的14年中,从没休息过节假日,被反映人也从未安排我休息过节假日,更没有支付过我分文的加班工资,被反映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应依法补发给反映人14年的加班工资194880元【135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4天休息/每月×12个月/年)×14年×200%】。
上述四项共计889031元应由被反映人依法向反映人支付。
综上,被反映人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欺骗、瞒哄反映人签字,该行为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利益,为此,特向各级领导反映,请求你们认真调查核实,督促被反映人依法给付、赔偿反映人应得的上述各项费用889031元。并希望你们在收到此反映材料后15日内给予反映人书面答复。谢谢!
此致
反映人: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