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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读“三局回复”有两点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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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读了《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教育局关于<对巴中市全市人民教师关于发放目标考核奖请愿书>等网帖的回复》有两点搞不懂,需请教。
1.第一款回复:公务员年终目标考核奖有政策依据,而教师年终目标考核奖目前暂无政策依据”这是国家及省政府没出台政策?还是文件来巴中失踪?还是巴中市还没出台(回复还无法确定是市政府的态度)?根据周边早就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并兑现了目标奖来看。我们巴中市对教育目标考核工作是否滞后了一点,对教育教师几年不考核,主管教育的部门和干部说不过去吧,难怪乎有网友对有些教师“有隐形收入”颇有微词,骇人听闻的是,两三年不考核,市教育局两三年来都干了些什么,市教育局里庸政人该不该发目标奖?
2.第二款回复,读者暂且不说马上进入2017年的今天引用了还从没有更过新的半个年代前的文件,回复中有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一句,看来绩效工资以前国家规定还有“年终一次性奖金。”我们农村教师到底在这以前领了哪些“一次性奖金”教育局应该提醒我们,领了要懂得感恩,千万别说那十三个月工资(实际发500元)就是“一次性奖金”。当时财政部长项怀诚的电视讲话与文件和民间说法一致是“十三个月工资”,如果说“十三个月工资”就是“一次性奖金”。我疑惑:那是工资呀,咋就成了“一次性奖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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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抱怨什么?不满可以辞职,后面的人等着上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1:53
需要解释的是为啥其他地市都有呢?

发表于 2016-12-2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44392861 发表于 2016-12-27 11:43
天天抱怨什么?不满可以辞职,后面的人等着上呢。

你整起眼睛说瞎话,人家在抱怨吗

发表于 2016-12-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44392861 发表于 2016-12-27 11:43
天天抱怨什么?不满可以辞职,后面的人等着上呢。

那里都有你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2:06
上级文件到巴中整丢了,还是压根就没考虑广大教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2:11
被潜规则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2:15
人家正常诉求正常维权理性发言这个不违法吧?又没说你啥,你发啥B言说不干辞职后面人多。你行你上,你教哪一科有法?
发表于 2016-12-2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44392861 发表于 2016-12-27 11:43
天天抱怨什么?不满可以辞职,后面的人等着上呢。

这也算抱怨?这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啊!我仅从文字上看出的,当然,我只是一个农民,既不是教师,也不是公务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3:40
支持。。。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7 13:56
一楼的,我辞职,你是把高三的数学教不下来,信不?你爹都是我教的学生,又信不?!从“一曰为师,终身为父”这个角度来说:你应叫我“师爷”又还信不?

发表于 2016-12-2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雾霾不是天天有,明天还要看太阳

发表于 2016-12-28 1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衡量一下你们一年有几个月的假期?一天上了几节课?寒暑假你们办了多少个补习班,收取了多少补课费?这个应该思考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4:41
一曰为师,终身为你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4:54
多看几遍就懂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4:56
。。。。。。

发表于 2016-12-2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不能横起绷

发表于 2016-12-2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师工资待遇,但是现实情况却很糟糕,绝大多数教师待遇均接近社会最底层。“路基不稳,铁轨摇摆不定”,“轮子”就无法正常前进,此起彼伏的教师维权讨薪,愈演愈烈,如果不得到有效解决,必将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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