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情我办已知悉,根据广安市广安区卫计局《关于2015年度参合农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区卫计〔2015〕111号)文件规定,现就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报销标准 在报账范围内,参合对象单次或累计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400元的,超出部分按分段比率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84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超过8400元部分按照50%报销;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超过30000元部分按60%报销;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50000元以上的,超过50000元部分按70%报销。 二、赔付事宜 (一)赔付费用计算的界定 合规个人自付费用是指:新农合补偿范围内费用-实际补偿费用-起付线,其费用超过8400元的部分按规定报销。 (二)关于未按照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定执行的赔付 未按照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定执行的,其新农合补偿范围内费用下调20个百分点计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其他赔付事宜 一是住院分娩等实行定额补偿的疾病不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二是实施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疾病不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若还有疑问可携带合作医疗证至广安区新合办咨询(地址:广安区翠屏路1号市中医院内) 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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