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卫生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市卫生局 时间:2015-05-19
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群众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全市2015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底前,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以按病种付费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先执行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可以按照《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和《关于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67号)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南府办发〔2014〕33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现新农合与大病保险同步结算前,根据省卫计委统一安排,凡在省级定点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患者,待省级定点医院将相关资料报经新农合省级结算机构审核并反馈至统筹地区后再按当地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时间周期约2个月)。
4.住院分娩补偿
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农村孕产妇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补偿标准报销。
5.母(父)婴共享补偿
新农合年度缴费结束后(即2月底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当年患病可凭母(父)亲身份证明、参合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享受统筹地新农合补偿政策。
6.保底补偿政策
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或按程序转诊至市外各级医院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明显偏低的,各县(市、区)应当给予保底补偿。原则上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补偿不低于40%,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保底补偿不低于30%;按省卫计委规定在省级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全省统一保底补偿25%,转诊至省外各级医院就医就医的全省统一保底补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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