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深夜窜至居民楼下,盗走被害人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转移赃物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6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男,市中区人)窜至市中区科始坳一居民楼下,采用自配钥匙打开车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世纪风牌两轮摩托车。当被告人黄某将车推至桐梓坝大桥引桥准备发动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弃车而逃,被巡逻民警追击挡获。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车辆发还受害人申某某。
另查明:2010年,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016年8月26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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