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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的协警有单独开罚单的权利吗(绵阳交警一大队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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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南充一市民,2016年9月17日12点40分左右在绵阳新华文轩书店(林园路)买书,将车停在书店门口,进店不到5分钟就在门口结账,忽然看见一协警在门口填罚单,忙跑过去给他解释马上走。可他还是不听解释依然填好就扬长而去。就连书店售货员都说以往警察来都会先叫车主(喊车牌号),若无人才会开,今天咋看都没看见就开了呢。其实,我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不该乱停,可当时因赶急又因不熟悉地方又找不到停车的地方就那么停了几分钟。但我认错也对绵阳协警的敬业精神致敬!!!我只是有三点不明:一是为什么正式交警有先提醒车主的习惯而协警没有?二是绵阳的协警有单独开罚单的权利吗?三是绵阳交警处理违反交通规则上是以教育为主还是罚款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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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绵阳交警一大队于9月1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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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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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楼主你好:
        就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的新华文轩书店门口属于人行道,距离在新华西街设置的占道停车泊位不到20米。对于有个别驾驶员图方便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行为,我们一直坚持清理和严管;
        二、楼主对交通违法事实也是认可的,执勤人员对乱停放车辆拍照取证实施抄告符合法定程序,敬请你理解和配合;
        三、关于协警有无执法权问题,楼主目前手持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而非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需要持告知单前往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一贯坚持依法严管,并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希望楼主客观对待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正确看待我们正常执勤执法的活动,养成文明交通好习惯,做交通文明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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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9 09:06
挣钱为主

发表于 2016-9-1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与罚款相协调共同推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9 16:07
自己乱停车就莫找借口

发表于 2016-9-1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警察好榜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9 19:14
违停该背时

发表于 2016-9-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一段本来就窄,都去违停,你想想会成啥样子?送你两个字‘活该’
发表于 2016-9-2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13458014835 发表于 2016-9-19 11:57
教育与罚款相协调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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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城里面好像没什么可以免费的停车的地方,要么交停车费,要么交罚款,你懂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1 07:49
绵阳停车确实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一大队的同志好!看见你的回复,我真的很生气!首先,我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我态度时鲜明的,认错也认罚(不该认罚的我也认。)但你们作为执法人员,到现在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实是可悲可叹可气至极!!!在看了你们的回复后,我认真学习了一下中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对其中的一些条例,我复制出来共同学习,有些不懂的地方请警察同志给我解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5 号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解读: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以外,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解读:《程序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请解释:一、交通警察调查违反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不得少于两人,而当时只有一个协警,而且他又没有执法权啊?二、第十二条归定的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应当在机动车侧门上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规定的交通警察,请问协警就是交通警察吗?三、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请解释:当时我们在现场,协警又没有告诉我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他知道自己没资格所以悄悄的贴上就走)又没有影响通行,还有,我们当时要求现场处理,但是对方拒绝,还说什么现场处理要罚款又要扣3分,什么法规定的?忘了他更无权处理的哈。四、新交规93条规定,机动车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处20-200元以下罚款。我们当时在场又告知马上驶离,可他还是自顾自的填好离开。请问警察同志,他这一系列行为作何解释,是否合理和合法???还是你们交警同志一贯是如此执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5 号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解读: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以外,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解读:《程序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发表于 2016-9-2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看得出来楼主对自已的违停行为没有任何异议,发贴的主要目的是对我们交管同志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置疑,还是希望我们的交管部门给予正面回答

发表于 2016-9-2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麻烦了 还是开罚单好了

发表于 2016-9-2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第一次看见自己违规停车了!还要请网友给点赞的人!

发表于 2016-9-23 0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3 11:06
我在德阳看病也遇到过前后不到十分钟,和他们理论也无济于事只好自认倒霉。

 楼主| 发表于 2016-9-2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一大队 发表于 2016-9-19 18:08
尊敬的楼主你好:
        就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的新华文轩书店门 ...

交警同志,不知9月21日的回复你过目没有?若看请再次解释(条款不用再复制了吧):一、交通警察调查违反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不得少于两人,而当时只有一个协警同志在场?二、第十二条规定的是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应当在机动车侧门上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规定的交通警察,请问协警就是交通警察吗?三、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请解释:当时我们在现场,协警又没有告诉我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他知道自己没资格所以悄悄的贴上就走)又没有影响通行,还有,我们当时要求现场处理,但是对方拒绝,还说什么现场处理要罚款又要扣3分,什么法规定的?忘了他更无权处理的哈。四、新交规93条规定,机动车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处20-200元以下罚款。我们当时在场又告知马上驶离,可他还是自顾自的填好离开。请问警察同志,他这一系列行为作何解释,是否合理和合法???还是你们交警同志一贯是如此执法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9 09:38
我也对绵阳的交通协警的执法权 感到莫大的质疑!希望绵阳交警部门 能给出一个正门的 有说服力的回复 不要用搪塞的手法 协警没有执法权 你们却让受处罚者 拿着被处罚告知书去你们交警部门 接受进一步处罚? 这就是你们的独断的习惯吗?请珍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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