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 男 **岁 汉 住高县文江镇民主街**号联系电话:18990947968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廷财 诉讼请求: 1、退房、全额退款。 2、三倍赔偿 3、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高州国际花园21#3单元8层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按商品房验收程序,被告本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以上资料,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 二、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七处。 请问:被告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相关验收、结算资料是何原因?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地基、梁、板、柱)不合格商品?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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