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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女友被狗咬伤 男子杀狗遭刑拘,民事纠纷何以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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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友被狗咬伤 男子杀狗遭刑拘,民事纠纷何以刑事化?

江苏连云港,一名女子被一只德国牧羊犬咬伤,两天后,其男友与同伴一起打死了咬人狗。岂料经鉴定,该狗价值3.6万元。男子遂遭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刑拘。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大部分网友都很义愤,纷纷表示岂能人不如狗,也有部分专业人士表示该男子事后杀狗行为确实有犯罪的嫌疑。而这起争议案件背后,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边界问题。


  • 1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公私财物到底包不包括非法财物,这是有争议的。而被打死的牧羊犬,在连云港属于禁养品种。在公共管理无法管好这头烈犬时,王某的行为有多大社会危害性呢?即使不说对社会反而有益,也难以称得上大。
  • 2到底如何来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一个最大的标准乃是考察社会危害性。否则监狱就人满为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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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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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用刑事案件的标准来衡量“男子打死咬女友狗被刑拘”事件,有三大争议之处

打死了狗的王某,不仅仅是被刑拘,期限更达到30天,理由是“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在当地警方的通报中,”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可以理解为蓄意杀狗报复。而王某的女友则在网贴中表示,男友在小区内见到狗主人依然在遛狗,遂起了争执,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某“出于自卫”将其打伤。依照王某方的说法,他们是自卫无疑。若以警方的说法为准,王某到底又是不是涉嫌犯罪,应该被刑拘呢?答案恐怕也是值得审慎商榷。

首先,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公私财物到底包不包括非法财物,这是有争议的。而被打死的牧羊犬,在连云港属于禁养品种。

其次,即使不法财物也能够得到保护,也要看原因,譬如检察日报曾发表的《毁坏非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文认为,“如果任由行为人毁坏其自认为是非法的财产而不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将处于混乱状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男子杀狗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呢?恐怕很难称大。相反,在社区对烈性犬管束不严、公共管理缺位的时候,该行为对小区居民有益。这不是鼓励私刑,在公权力不能覆盖的时候,对于私力救济应该有所容忍。根据王某女友新发的文章,起码有两名被这只狗咬伤过的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说话。


再次,并非说王某不该为自己的杀狗行为负责,而是民事责任恐怕要比刑事更加妥帖,因为后者涉及到的是非常宝贵的自由。即使涉及轻微犯罪,非罪化处理也是被允许的,代表了刑罚的谦抑性,否则,牢房里早就人满为患了。现实却是相反的,将刑拘的期限延长到30天,其实有将王某给视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倾向。

总之,就算王某确实是事后报复性杀狗,是否应该被刑拘这么多天,也确实是需要经得起推敲的,而根据现有材料来看,说服力恐怕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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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盲目地把民事纠纷给刑事化,在一些地方具有普遍性,核心的原因在于思维固化和利益问题

刑事案件由民事纠纷诱发或者刑事案件中包含民事侵权,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所以,在罪与非罪之间需要作出辨别。前些年,由于在许多的经济纠纷,特别是合同纠纷中,当事一方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将另一方给送进看守所,接受刑事调查,民事纠纷的刑事化一度成为一个热门的法律界研讨课题。这些案子往往涉及巨大的数额,因此非常吸引眼球。而普遍认为地方和相关基层队伍的利益驱动是动因。那么,对于非经济类的案子,又有什么行为逻辑呢?在利益问题上,恐怕和考核压力有关,吉林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于龙刚在《派出所民警执法面临口供难题》一文中写了自己在调研中的一个观察,“在基层派出所,每隔一段时间,上级公安部门就会开展专项行动。有时甚至在同一时间,开展多个专项行动。”而“无论是哪类专项行动,大都以设定破案指标、展开执法评比为内容。以该县的‘风雷行动’为例,在该行动中,县公安部门给各大队、所下达破案指标,其中我们所调研的A镇派出所需要在行动期间刑拘侵财犯罪嫌疑人4名、打击侵财犯罪团伙数1个、破获侵财案件6起。”

除了考核指标、地方保护主义等利益问题之外,在一些基层,“先刑后民”也是一种普遍的思维。一些评论认为,这是由于基层执法人员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不熟悉,更多人觉得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刑事比民事更重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思维,而这样的固化思维至今影响力强大。固化思维也体现在手段上。其实,倾向于更严厉的结果与愿意选择更严厉的手段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在一些非刑事案件的执法中,也倾向于用大炮打蚊子,显示出很强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在服务职能上体现不足。固化思维也体现在对于曾经制定的、可能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法条机械运用上。例如,根据江苏省1998年的一个意见,即“苏高法发[1998]14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这个标准显然是太低了,要知道数额巨大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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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纠纷刑事化显然会有很多不良后果,需要制度性提防

到底如何来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一个最大的标准乃是考察社会危害性,如王健在《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一文所言,“刑事罪责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就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构成危害。这也决定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界限清晰。”而不少文章认为,司法人员分清两者其实不难。

那么,如何来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呢?恐怕首要的是堵住目前制度方面的漏洞。如法制日报所刊登报道引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一席话:“程序法上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对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对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来说,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没有司法监督。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决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一个方法。”除了监督程序之外,救济程序也是可以存在的。例如唐晓梅等研究者提出可以建立立案听证程序,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能够提出申请。而听证制度目前在行政领域用得较多。

要改变长久以来的固化思维,并不容易,而从程序入手来堵漏洞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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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打死咬女友狗被刑拘”事件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不能忽视的一个原因是“狗患”已经成为不少人的噩梦。而考虑到社会危害小,乃至于对社区还很可能有益这个背景,这个刑拘实在是说服力欠佳。盲目地将民事纠纷给刑事化是非常警惕的,对于社区的稳定和安宁也并无裨益,反而可能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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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小伙打死咬伤女友的狗被刑拘 还可能被批捕社会万象新京报[微博]





因为一条被打死的狗,27岁的江苏连云港男子王茹,正经历着一场危机。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鉴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目前,连云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李玲玲在网帖中配图显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访者供图

女子在家门口被狗咬伤

8月3日起,一则题为《连云港的女“恶霸”》的网帖,在社交媒体流传。这篇网帖以当事人的口吻称,自己的男友因为打死一条狗,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网帖中称,2016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龙门山庄小区,发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家路上,迎面遇见牵着一条大狗的陈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双方走近时,陈妮的狗忽然失控冲出,并咬伤李玲玲的手腕。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直到陈妮保证将这条狗送走,这才作罢。

▲李玲玲在网帖中配图显示,她的手被狗咬的都是血。 受访者供图

李玲玲称,由于事发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自己在医院只做了简单的冲洗,伤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称,事发时间为2016年7月5日22时21分,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

经了解,系当晚陈某(女,40岁,连云区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间,陈某的狗将李某玲手臂咬伤,后李某玲被家人送往医院”。

该通报强调,经过现场民警调解,双方已于当晚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李玲玲注射狂犬疫苗的病历和收据。 受访者供图

男友“复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并未就此停止发酵。李玲玲在网帖中称,两天后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区内见陈妮与这名男子仍在遛狗,于是上前理论。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茹“出于自卫”将其打伤。随后,陈妮报警。

在连云港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事情却呈现出另一面。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7月7日21时许,“陈某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

7月8日11时许,经连云区乐康动物诊所确认,陈妮家的狗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连云警方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杀狗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7月20日,认定结果表明,这条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7月22日,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将王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致电连云港市连云分局了解到,因“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于近日,对王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咬人狗身上的狗牌。 受访者供图

焦点

为何没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因为打死一条咬人的狗,王茹面临着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检方批捕的可能。对此,部分网友质疑,陈妮家的狗咬人在先,警方处理有失偏颇。

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由于当晚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价值高?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如果事发当晚,王茹在狗咬人时出手自卫,即便将狗打伤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视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而事情过后的杀伤,属于“绝时杀伤”,已非紧急情况,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本案中,尽管由于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陈妮的财物损失,但主观上,警方尚无法认定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主观上来看,无法确定其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因此主观故意这部分的认定上存疑。”王永杰表示,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

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永杰律师表示,通常来说,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例,公安机关会提请延长刑拘事件。而就该案来说,由于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远未到恶劣的地步,因此属于“案情复杂”的类型。将刑事拘留事件延长至30日后,连云港警方将有更多时间对案子进行调查。

王永杰建议,在这段时间内,王茹的辩护律师可向检方提出立案监督,在王茹羁押期间,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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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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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狗这种具有自主能动性的特殊“财产”,在法律上应该对刑法的适用做限制解释,民事赔偿较妥。本案中该男子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判30天更显示出对自由裁量的度的把握的绝对的不合理与法的作用和价值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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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权力利用过分了。

发表于 2016-8-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好自己的狗才是正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1 09:33
狗既已伤人,难免会再次伤人,打死恶狗,乃为民除害。难道人不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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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应该按照明事纠纷处理。不应该滥用警权。

发表于 2016-8-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了别人的狗,肯定该赔,3.6万一分都不能少!





人被狗咬伤,也要赔,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心理康复费……照算,一分也不能少。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国良民 发表于 2016-8-16 11:26
杀了别人的狗,肯定该赔,3.6万一分都不能少!

但是判刑就划不着了。多少钱也买不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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