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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十中非法集资案件何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十中维权群QQ号:25757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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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银铃。
委托代理人肖飞,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第十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庞文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友,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宇,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文健。
委托代理人严锐,律师。
上诉人莫银铃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第十中学校(以下简称南充十中)、庞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顺红、罗晓翠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南充十中、庞文健分别于2013年9月20日和26日向莫银铃借款90万元和18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息3%,借据落款为南充十中和庞文健,并加盖了南充十中的印章。在借款期间,南充十中、庞文健向莫银铃支付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利息共计99万元。借款到期后,莫银铃多次催收未果,便于2015年1月2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充十中、庞文健偿还借款275万元及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庞文健于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立案侦查,现已取保候审,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审认为,庞文健于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莫银铃的起诉。
宣判后,莫银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以被上诉人庞文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莫银铃的起诉错误。莫银铃起诉的是二个被告,即法人南充十中与自然人庞文健,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庞文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南充十中并未涉嫌犯罪。虽庞文健系南充十中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属于二个不同的概念。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但原审事实认定与裁定相互矛盾。(1)原审根据莫银铃的举证,已认定南充十中与庞文健向莫银铃借款275万元,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按照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判决南充十中与庞文健归还借款理由充分。(2)原审已认定南充十中与庞文健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99万元,已经支付的利息与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一致。(3)双方的举证还证明南充十中是借款主体。在两张借条上均盖了南充十中的公章,有两次利息是通过南充十中的对公帐户支付的,庞文健在借条上的签字行为是属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南充十中承担。(4)南充十中与庞文健对借款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实质异议,仅对之前约定的利息3分有异议,认为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法定利率的4倍,对利息提出异议的前提即是认可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改判支持莫银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莫银铃补充如下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期公报上登载的案例与本案类似,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两个关系: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单个的民间借贷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数个民间借贷存款的吸收才是从量变到质变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明确法院审理可刑民并行,除非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2)2013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会议的讲话上也表明了本案应属于受理范围。(3)《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也证明本案应受理。(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明确了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本案是庞文健擅自使用南充十中的公章,南充十中作为法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故一审驳回起诉错误。
二审审理查明,莫银铃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收取利息共计99万元,其中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82,500元、2014年9月1日的利息82,500元是通过南充十中的帐户向莫银铃的银行卡支付,其余利息均系通过庞文健的亲戚转款到莫银铃的银行卡中。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莫银铃提供的两张借条内容看,落款人处是被上诉人南充十中和被上诉人庞文健,庞文健虽是南充十中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于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立案侦查。庞文健在借条上的签字是履行南充十中的法人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查实;且从本案已支付的借款利息来看,南充十中、庞文健均在支付。故本案只能待公安机关侦查后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原审的认定并无不当,莫银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罗晓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梓欣

以上为已受理此案件的基本情况,据悉其他受害人也想依法追究以上被告,却被各路神仙告之无法起诉,理由是此案件还在调查不予立案。还在调查阶段?都调查1年半了,连周常委都调查清楚判刑了,区区一个十中(庞文键)就调查不清楚唛?难道就一直拖下去成为烂帐吗?难道一句正在调查就把广大受害者置于不理不睬吗?难道由于十中是教育单位就可以随意非法集资而不承担责任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害者有权督促司法部门依法调查,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及时公布调查进展,给广大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解释,给人民群众一个阳光的司法环境。为此,我呼吁所有此项目的受害者团结起来,成立维权群,誓死捍卫自身利益,与相互推诿的官僚作坚决斗争!维权群QQ号:257579522,同时也欢迎网友出主意想办法,特别欢迎律师朋友的加入!律师朋友可以加我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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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月息3%,年利息36%,同期国家一年期贷款利率6%,6倍远超4倍,你他妈个放高利贷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6 18:06
说白了借你这个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还你了,早算计好了的
发表于 2016-6-1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利贷狗不得好死

发表于 2016-6-17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十中单方面签的年息15的借贷合同,由老师担保的合同,为什么不允许立案呢?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吗?

发表于 2016-6-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6-6-1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莫有问题,就是贪心太重,在放高利的时候有没有考虑高利息的同时存在的高风险呢?一旦出现了问题就找政府,你以为是小娃娃过家家么?如果以这样的逻辑是不是在股市上亏损的股民也要去找政府,开国际玩笑。你在收到99万利息的时候又有没有想到国家,有没有想起政府,有没有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呢?我敢肯定的说,没有,绝对没有。所以说,你从放高利的时候就违法,并且还在错误道路上狂奔,
最后只想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咎由自取,神仙也救不了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7 09:19
好吓人,这种高利贷背景也不简单,普通老百姓哪个敢去借,哪个敢去放
发表于 2016-6-1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利3%?你想钱想疯了。活该呀!天大的好消息。放人家高利贷现在被人水了。太好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7 11:36
十中还钱
发表于 2016-6-1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来说放高利贷并不犯法,只是在出现借贷民事纠纷时法院对高于同期银行利息X倍(此数据本人不详)的利息不予支持。
社会上有高利贷现象,只能说明:1、市场有借贷需求,而银行借贷不能满足市场的借贷需求;2、利率非市场化的必然结果;3、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不健全。
对于放贷者来说,在道德上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天性,何况人家并没有违法。
高利贷的风险当然是当时双方自行承担,但这并不表示受害一方不能寻求司法援助。就这件事而言,受害一方并没有找政府闹事,而是走正常的法律流程,这是完全正当且值得鼓励的行为。
至于该案件法院判决是否合理,我没有能力判断,不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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