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局领导:
我是一名普通的出租车驾驶员,当前出租汽车经营惨淡,出租汽车驾驶员人心不稳,经营承包合同未到期的驾驶员抱怨连连,纷纷酝酿跳槽,甚至转投到出租车驾驶员本来应该痛恨的非法营运(黑车)行业,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倾听我们3800多名出租车驾驶员及其家庭的心声。
我的利益诉求:
1、我市从2012开始对出租车行业从事公司化经营,经营权以出租车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方式免费投放出租车公司,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每年政府收取公司单个经营权9000余元,然后再由出租汽车公司全资购车,购买保险等等,公司再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名驾驶员单日承包费(份子钱)平均420元。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收入和利润,我算了一笔账,错误之处还望指正。出租汽车公司的每车成本主要为经营权使用费9000,购车费80000以下(年均16000),车辆购置税大概8000以下(年均1600),改装天然气瓶费5000以下(年均400),单车年保险费15000以下,单车三名驾驶员月工资3000和保险福利2000以下(年60000),公司单车年成本102000。公司单车年收入:151200。公司单车年利润50000。考虑到公司的资本投入,客观来说,公司利润并非是暴利,而且份子钱的定额也是相关多方审计、研判的结果,我认为是在当时是合理的。只是当前出租汽车经营惨淡,一线驾驶员根本赚不到钱,而且我市拟定将在近期新增出租车运力,到时出租车驾驶员更加举步维艰,所以本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公司能否适当降低份子钱,让利于民。而且交通运输部最近关于出租汽车改革意向表明将取消经营权使用费,能降低公司一定的成本。
2、之前有网友发帖,称国办发[2004]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公司向我们每个驾驶员收取的20000元保证金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主管部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指出如果驾驶员承包期内要求退出,将从保证金中扣除15000余元的违约金,驾驶员的违约责任是否过重?还有交管部门明确规定关于份子钱是先营运再交钱,为什么我们公司还有其他个别公司要先交份子钱再营运,票据在手,人证诸多,无可辩驳!
而且我道听途说有个别公司化的车在和驾驶员签订合同时,收黑钱,我无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公司化之前,我们承包政府给公司法人无偿延期的经营权(当时公司是在政府解决第一批无期限规定的经营权时,闹一闹,随便捡的便宜),公司是违规收了我们数万的转让费的,没有开具任何发票,真的是捡了便宜,还卖乖,万恶的资本家。说起来都是气,不过没证据,也过了那么多年,我们弱势群体就认了!!!
3、我也几次看见运管部门在街上抓黑车,所以运管部门的作为我们驾驶员是看得见的,只是中国这个关系社会,黑车抓进去,找找关系,请运管部门的蛀虫吃吃饭,适当罚点钱或者塞点黑钱,黑车就有可能取出来继续跑。所以请运管部门严格执法,严格自律!!还有最近街上有一些残疾车在营运,安装了计价器和空车灯,说是残联认可和协助了的,其实都是社会底层的人,我们也很同情,但是残疾车毕竟安全性值得商榷,而且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残疾人车非法营运,残联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还请主管部门出面协调。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