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在巴中凯越名城B区预定了一套住房,于201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按合同规定应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房子的施工进度一直没有按预期的进度进行,也未能实现2015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于2016年3月底在房屋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下给业主寄发了交房通知书。我们业主收到交房通知书后多次到物业办理接房事宜,两次是物管说他们没有钥匙不能看房,第三次去到自己的房子一看问题百出,首先是两个卧室的天花板上还有十一个施工孔没有填补,其次是按要求装的门没有装,第三是室内照明的电线没有安装。物业给的解释是他们不负责安装了,让我们业主自己安装。最重要的是未按预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他们也不按合同里面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而是要求我们业主必须按照他们新制定的方案执行。违约金抵偿一年的物管费,所有他们应该安装好的设施只抵偿一千块钱。请问开发商和业主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堆废纸?开发商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是不是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开发商的钱就是钱?我们业主的钱就不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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