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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三问绵阳市交警直属四大队第二快处中心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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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家法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仅仅是公安部的部门法规条例。法律和法规,谁的法律位阶高一眼便知。”被害者谢章润的女儿如是说。
一问不可能找到的车辆如何找到。
    事件回顾 “神车”出现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绵阳市交警直属四大队第二快处中心接办案民警沈某在审视过家属提供的事发路段视频后说。数天后,谢章润的家属再次来到快处中心,询问肇事车辆是否找到。他表示,由于光线太亮无法看清车牌号码,而仅凭一个后视镜壳,无法找到该肇事车。家属发誓定要找出肇事车辆,(你懂的!的),她的女儿把遗留的后视壳发到朋友圈,借助网络的力量,确认该肇事车是海马福美来M5。家属第一时间告知办案民警,结果仍是“无法找到该肇事车!”
今年56岁的被害者,谢章润,家住绵阳市三台县万安镇万安寺,是一名进城务工的绵阳市高新区环卫工,2014年12月19日凌晨6:05分,她正清扫绵阳一环路,海棠花园后门前的工作段,,一辆白色轿车驶离主路段,从侧后方撞倒,随后加速逃逸,经医院诊断为腰二压缩性骨折,住院数月。现场仅遗留一个后视镜壳。
家属提出根据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扩大搜寻的范围,查找肇事车辆,得到“踢足球般”的答复。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绵阳城区视频监控系统共有1749个。海棠花园后大门的事发路段的路面两侧,及前后沿线路面延伸,数个十字交叉路口,均安装的数个高清或普通探头,却偏偏找不到一个“天外飞车”
事件传记来自于经时任绵阳市委书记罗强同志地亲切关怀批示,吹糠见米,三天后,肇事车辆神奇的找到了,肇事司机马某出现在了患者病床前。
二问司法是有法可依,还是依人可靠
奈何权大于法
2015年1月家属等来的认定书上,寻不到该肇事者的吊销驾照或扣分的具体处罚内容,仅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行为描述、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家属询问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认定,接办案民警沈某回答,该案情特殊!
公安部颁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后经过家属书面申述复核,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的最终认定是:该案件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类案件需在伤者伤残评定后进行轻、重伤鉴定,如构成重伤当事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够成重伤,当事人将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以“特殊”为由 阻断处理 背后定有隐情
铁板钉钉的客观事实,严肃的最终认定,围绕“如何处罚,怎样处罚”的拉锯战本应拉下帷幕,结出无可厚非的法律果实。未曾想一年多来,交警四大队负责办案民警沈某的答复无法判定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他口中的无法判定是以肇事者的陈述。
人的本性存在着趋利避害的本能,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主观证据的证明效力弱于客观证据,家属就此告知办案民警,我方可以提供在该路段,事发前后的视频录像,通过以路两侧的树或者电杆为参照物,计算肇事者前后的速度变化;当值工友的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等客观证据证明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对此办案民警不知何故未与采纳,坚持“你们的这件交通事故‘特殊’,队里正研究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零口供”得以出现,运用外围证据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明事实真相。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等一般举证规则,受害者家属说,“我们提供了翔实的客观举证材料,为何就是不予采纳。哪里有问题!”
拉锯还在进行。此时演变为“你们可以要求法院作出认定,等法院判决书后,我们就作出处罚”的说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同时熟悉交通法律实践的人士告知,公安部门作出的认定书只是一份证据,在法院不会就此作出判决。
三问部门法令和国家法律的效力不容曲解
人治大于法治 警察水平不专业
事件回到原点,交警四大队依据伤者的轻重伤鉴定,作出对肇事者记(扣)12分,但肇事者可以重新报考《科目一》的行政处罚。
    公安部官网权威人士回复,记分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记满12分就吊销驾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交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难道就因为我妈是一位普普通通的环卫工,普普通通的农民,就不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吗?”谢章润的女儿说,演变的事件中,一定藏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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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公安交警关注并回复。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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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你所反映的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对于你对此事故的相关疑惑,我们将再调查核实后作出再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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