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家属的哭诉
广东省人大各位领导:
我是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2013年3月18日以诈骗罪被拘留,2014年11月28日东莞市一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7日又变更为行贿罪的被告人王仲龙的妻子杨彩云。 我丈夫在被以诈骗罪拘留时就向公安机关主动的辩解交代了“如果法院认定我介绍行贿,定我罪、判我刑,我服,我无话可说。我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清楚的。但是如果冤枉我是诈骗罪,我不服,我完全没有故意,也没有收他们一分钱,完全是出于帮助易文华而做出的行为,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要行贿的,这种官司打到天底下都要打下去。” 一、事情的经过 2010年3月10日,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害人刘燕华的丈夫易文华等7名亲友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抓获。刘燕华等7名家属为求易文华等人免受刑事处罚而四处找人帮忙时,易文华生意上的好友易四海向刘燕华介绍被告人王仲龙有个朋友能帮上忙。刘燕华出于对易四海的信任,托易四海到广州找王仲龙。易四海多次找王仲龙要求联系朋友给予帮忙,王仲龙推辞不过,找到了自称是警察且有一定关系的杜达斌,杜达斌同意帮忙。刘燕华要求与易四海一起到广州与王仲龙和经办人直接商谈。刘燕华到广州后王仲龙要求杜达斌与刘燕华见面确定经费事宜,杜达斌以不方便与刘燕华见面为由,让王仲龙出面谈。最后刘燕华同意付35万元为办事经费,由王仲龙代收代付这35万元。 2010年5月4日,刘燕华在东莞市东城区的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运河西分理处刘燕华的账户转帐35万元到王仲龙提供的赵凤6227003325150103241账号里,王仲龙收到刘燕华转汇的款项后,根据杜达斌办事信息分期代刘燕华支付给杜达斌25万元时,易文华等7人被判刑。 刘燕华在易文华被判刑后,认为王仲龙帮找的人没有达到她要求的目的,要求王仲龙向帮忙人要回活动经费35万元。王仲龙立即将还未支付给杜达斌的10万元经费于2010年7月26日转账退给刘燕华后,要求杜达斌退款给刘燕华。杜达斌以将25万元活动经费用完,且已为刘燕华做了工作,易文华等7人已获轻判为由未退款给刘燕华。王仲龙也以支付给杜达斌的25万元是刘燕华自己同意,自己分文未取,应由刘燕华自己找杜达斌索要为由,不再参与刘燕华与杜达斌退款之事。 这是一起刘燕华典型的行贿故意,被告人王仲龙和易四海在中间充当了介绍的角色,王仲龙深切的认识到了自己介绍行贿的犯罪行为,故主动的向公安机关表示承认自己介绍贿赂的罪行,并为此服判。 但是东莞市公安局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对王仲龙的认罪悔罪表示置之不理,坚持王仲龙犯有诈骗罪申请公诉和提起公诉。目的很简单,就是只有将王仲龙的诈骗罪坐实,才能实现帮助刘燕华索回35万元行贿款的目的。 刘燕华为索要杜达斌已花掉的25万元经费,曾到广州和东莞多次报案,均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被立案。 2013年3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到我家中将王仲龙带走后,以一零一三年三月八日东公(城区)拘通字(2013)110035号拘留通知书告知王仲龙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3年3月21日东公(城区)取保字(2013)11000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刘燕华被诈骗案,因嫌疑人王仲龙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察,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3月22日起算,始知刘燕华的行贿款变成了被王仲龙的诈骗款! 2014年3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由解除了对王仲龙取保候审的措施(东公解保字(2014)00212号)。 2014年4月4日对王仲龙执行逮捕 2014年5月22日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前,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7月7日、以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杜警官(杜达斌)未到案,款向不能查明,缺乏定案的证据9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8月6日、10月17日在原侦察事实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二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1月28日检察院以王仲龙涉嫌诈骗罪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市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分别于【(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2315号】2015年3月2日、6月29日、9月25日、10月24日以该案需补充侦察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在本案关键人物杜达斌到案后,查明了王仲龙确以多次给了他25万元经费的事实后,第一市区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9日以东一区检诉刑变诉(2015)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王仲龙的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王仲龙的妻子,对王仲龙为刘燕华托人并代办活动经费这一事实是不清楚,但从掌握的证据上看,王仲龙的行为即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明显的错案。 这起案件为什么一错再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检察院的变更起诉书已确认了原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已造成王仲龙涉嫌诈骗罪冤狱(2013年3月8日12时至2015年12月17日)一年九个多月,检察院变更罪名行为起到了掩盖了王仲龙被诬告而被冤狱的事实,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国家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的挑战!是公然的渎职行为。 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为目的。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王仲龙是经过易四海介绍,受行贿人托付将钱交给经办人杜达斌再找人办的,杜达斌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王仲龙也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更没有将行贿款交到国家工作人员的手中,所以检察院的变更起诉仍然与事实不符。 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法定事由与本案事实不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本案中,事实和证据发生了根本变化,致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原指控的罪名是被行贿人刘燕华诬告所致,应追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乃致公诉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变更起诉的法定事由。 且以行贿罪论,本案积极行贿的刘燕华既是主谋又是行贿结果的受益人、明显是行贿罪的主犯。应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和审理才有利于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使罪罚适当。为什么至今不作补充起诉而使其逍遥法外呢?对刘燕华的另案审理的案由是什么?她该是什么案件?为什么没有对她采取强制措施,难道她真的有什么背景让东莞市公安局和东莞市第一区人民检察院为其脱罪? 如果适用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变更起诉事实和罪名,证明报案人刘燕华诬告了王仲龙,王仲龙因诈骗罪被逮捕审查的这一年九个多月的事实应怎样定性、承受的牢狱之苦痛又该怎么处理? 如若变更了的行贿罪的罪名再落实不了,王仲龙还要继续受牢狱之苦痛! 这是一起虽经王仲龙代收代付却未改变刘燕华这35万元性质的简单明了的易四海伙同被告人王仲龙为了行贿人刘燕华介绍贿赂案。但公安机关若以王仲龙介绍行贿提起起诉意见,那么根据王仲龙在本案中的作用和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犯有介绍贿络罪事实和悔罪的表现,王仲龙最多只能受到刑事拘留的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为什么非要搜集王仲龙犯有诈骗罪的证据而不听王仲龙的辩解,更不去调查证明王仲龙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线索,而强调:“我们哪有那么多时间去查清这些事实,不是你们提出辩解,我们就去查证。”(引自公诉人的当庭辩解) 那就是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若不将王仲龙诈骗入罪,就保证不了行贿人刘燕华的35万元行贿款能够收回。 王仲龙和家属不屈不挠的向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申诉,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找到杜达斌查明王仲龙已付25万元给杜达斌的事实,证明王仲龙不具有诈骗罪的要件;主观没有诈骗故意,客观未将35万元据为己有。 遗憾的是,公安机关被迫找到杜达斌弄清王仲龙确实已代付了25万元,王仲龙没有将35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后,不改先入为主,必使王仲龙 收到严厉制裁的错误,竟不顾及事实证据所证明的王仲龙不具备行贿罪的要件,坚持变更王仲龙行贿罪,让人们感到东莞公安机关和东莞市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王仲龙是欲加之罪、定要强加! 综上事实,王仲龙案,实在脱离不了这是一起权钱交易铸成的错案的嫌疑,加深了人们对“东莞真黑”的认知度。 为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向司法腐败宣战,我泣求广东省人大领导对本案给予足够关注,严防冤假错案在我省发生,更不要在我丈夫王仲龙身上发生。 民女杨彩云泣呈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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