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记您好:
昨日,我针对通江县诺水河党委政府不作为 流浪狗咬人无人管一事发布网贴求助后,随即有自称是诺水河政府回复,对此,我表示质疑,政府所谓的调解经过如下:
9月8日我与伤者的儿子在医院协商了口头协议,9月9日,安办隆昌臣叫我到安办,我去后伤者的儿子也在安办,他们俩一唱一合把我整晕,就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把全部责任都定给我的。由于我是平头老百姓,不懂法律。我就签了字。当天晚上我就找多位律师咨询,律师都说我没有任何责任。责任是属于政府和狗主人的,最后我又找巴中市安监局的领导咨询。他也说我没有任何责任。我说我已经花了4300 元钱,他说我是做好事。9月14日,安办隆昌臣通知我和狗主李文军到安办,确定咬人的狗主是李文军,我想政府要公平的处理此事,当天下午我就到医院,给伤者存了500元医药费。9月17日,安办隆昌臣打电话叫我到安办,我去后隆昌臣说,他们没有权利处理调查此事。叫我到司法所起诉,当时我非常气愤,我说从现在起我就不管伤者了。隆昌臣就说那你花了那么多钱怎么办?(当时我已垫支4800)我说做笔录的时候是你叫我垫起的。我就找你隆昌臣要,找政府要。然后我就将所谓的调解协议书放在办公桌上,我就气匆匆的走了。9月24日安办隆昌臣,又与伤者家属在菜市场找我,我说我没有责任,是政府与狗主人的责任,在9月28日,下午诺水河镇小骡马村支部书记李潮海给我打电话问我狗子咬人的这件事处理了没有?我回答没有处理。他说安办王明伟给他打电话说叫我去安办把事情处理了,9月30日我们夫妻一同去安办,王明伟说我们写了协议的 。我说我没有责任的,他就说给我调解,办法是将狗主人李文军找来,伤者的儿子找来然后通过协商,写一份调解书,如果李文军不承认是他的狗咬了人的。王明伟就说,叫李文军在街道找出像他这只咬人的狗,如果没有王明伟就说叫派出所出动,证据确切狗主人李文军只有承认。当时诺水河镇纪委余书记也在安办,他说叫王明伟尽快将这件事公平调解处理了。最后王明伟又说,由于当时伤者的儿子没有在家,今天不能调解处理,叫我去医院看一下伤者,等收假后10月8日给我调解处理。我说我昨天晚上去医院看了伤者,伤者说10月1日准备出院,最后我又从安办去了医院,向伤者说了在安办的情况,伤者说她现在不出院,等调解了再出院。我说看你,我没有权利叫你现在出院。我回家后又给王明伟打电话说,伤者不出院,要等到调解了才出院,王明伟说不管她叫她住,等我10月8日上班后先处理这件事。你不要在这里那里了,10月8日我又去政府找王明伟,他说今天县安监局要去中峰洞检查没有时间,王明伟问现在是谁在服理伤者,我回答以前是伤者的儿媳,现在是伤者的儿子,他在外面打工,现在回来服理伤者,王明伟又说那误工费要算得不少,我回答说,说不清楚应该不会,当天下午我打电话问王明伟,他说今天下午没有时间,明天上午给你调解。9月9月,我与伤者的儿子去安办,王明伟说李文军要事发当时狗子咬人的照片,李文军还说街道像他的这只咬人的狗有好几只,李文军不承认是他的狗咬了人的,王明伟又说,叫不要浪费时间好好挣钱。着了冤枉做生意运气都要好些,我说我没有责任是政府和狗主的责任。我不能着这个冤枉,王明伟说你写了协议的,我说我当时不懂法律,你不要以这份协议来要挟我。他说叫我去找派出所,我说那我就不管了,看你们怎么办。
我有几点不明白的地方要向通江县委县政府及诺水河政府求证:
1、自古以来,是否狗伤人事件都由狗主人负责?而我作为一个当地商家,当所谓的“流浪狗”撒尿到我所买的货物时是否不应该下意识撵走狗?狗撒尿是否侵犯我的利益?造成后果,我该找狗还是狗主人?
2、当我作为一个当地居民受到侵犯时,是否由狗撒尿?是否任其不管?是否当地政府认定狗比人大?
3、伤人事件发生后,我选择相信当地政府(安办)送伤者去医院,事实上我不是狗主人,但是我相信政府工作人员的话语,是否有错?当时安办的工作人员说好的事最终怎么做的是否可以公布?
4、我作为一个老百姓,事件发生后不懂法,以为我打狗(事实上这只狗在我的摊前所买的货物上撒尿)该我负责。于是和伤者儿子约定了所谓的协议。后来我咨询多位律师、市司法局、安办等部门,得知我没有责任,我最后找到安办希望协调有错吗?
5、这中间狗主人被我找到后,诺水河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又是怎么做的?14日协调,晚上狗主人就在当地鲜味鱼火锅请吃饭,然后政府所谓的协调变成了走司法程序?你这样忽悠老百姓,老百姓怎么活?
6、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14日当晚9点多到10送水路过鲜味鱼火锅店对面看见李文军和政府的人从火锅店楼梯向下走,李文军请客后。安办工作人员又称不该他们管,叫走司法程序!我是否可以理解,事发当日就不该负责,因为狗主人不是我。也不会造成后来的事故?
7、昨日,我走投无路,将事件经过发布在网上后,受到狗主人的威胁他说他要找司法所起诉我?作为老百姓我该怎么做?
8、普通那个老百姓,冤冤冤冤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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