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蓬安县顺达加油站征收补偿方案
2015年05月13日 浏览量: 467 次 评论(0) 来源: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作者: 严爽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38号)、《蓬安县县城规划区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处理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10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方案一:货币补偿
1、房地产及资产补偿费用:按照规定,县住建局依法委托四川南充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顺达加油站胡毅所属拟征收房地产、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其他附属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金额1834190元,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设施评估金额1127441元,配套费用251000元,评估总额为3212631元。
2、装修费:房屋装修的,按照0-3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偿。
3、搬迁补助费:依据《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38号)规定,搬迁补助费660元。
4、停业补助费:合法经营的,依据《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38号)规定,给予停业补助费≤118800元;如果违法经营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给予停业补助费。
5、提前拆除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给予4950元奖励;如行政强制征收和拆除的,则不给予本项奖励。
方案二:产权调换
1、顺达加油站资产及搬迁费用。房地产及资产补偿费用:按照规定,县住建局依法委托四川南充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顺达加油站胡毅所属拟征收房地产、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其他附属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金额1834190元,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设施评估金额1127441元,配套费用251000元,评估总额为3212631元。装修费:房屋装修的,按照0-3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偿。搬迁补助费:依据《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38号)规定,搬迁补助费1320元。停业补助费:合法经营的,依据《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38号)规定,给予停业补助费≤118800元;如果违法经营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给予停业补助费。
2、新建加油站选址及资金概算:根据规划,新建加油站选址在绕城西路规划道路交叉口(纪委警示教育基地对面)控规编号CX(111)-b-02地块内,由财政出资、县经信局修建。
3、价差结算:根据原顺达加油站资产及搬迁费用和经评估新建加油站资产总值进行结算,根据结算价差实行现金找补。
4、建设手续办理:相关迁建手续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由住建局办理,环评手续由环保局办理,安全和消防手续由安监局和消防大队办理,成品油销售手续由经信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其费用计入迁建核算成本。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期限:1年(从政府领导批准之日起)。
四、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五、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六、达不成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