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解决酒厂搬迁相关 费用和由此造成损失的情况反映 中纪委信访办: 泸州市江阳区石棚酒厂(以下简称石棚酒厂)于2005年6月经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入驻方山镇。入驻时,在方山镇人民政府的牵线搭桥下,石棚酒厂租赁了江阳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一块闲置多年的场地(原方山镇粮站)作为酒厂建厂基地。自建厂以来,石棚酒厂先后投入资金200余万元,建立了大型的酿酒车间、窖池、灌装车间、洗瓶车间、粉碎车间、贮酒基地、自动化灌装流水线及化验检测室等设施并购买了相关配套设备。石棚酒厂的生产运营,为当地解决了几十人的就业岗位,也为当地政府财税创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2014年,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因修建公立幼儿园,将幼儿园项目选址于石棚酒厂。方山镇人民政府镇长雷雨及区国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带队与石棚酒厂负责人商谈酒厂搬迁事宜,并承诺:先由国资公司给予石棚酒厂一定的经济补偿(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补偿),然后由方山镇人民政府对石棚酒厂进行搬迁补偿。
然而,在相关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14年7月,江阳区国资公司向江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有之前国资公司和方山镇人民政府的承诺,在法院的调解下,石棚酒厂与国资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石棚酒厂同意搬迁,国资公司对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还7.3万元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补偿(包括2000元的房屋保证金)。
但是,2014年8月12日,在相关费用(拆迁损失)未达成一致、酒厂搬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时,方山镇人民政府花2万余元组织施工队伍强行对石棚酒厂进行平场(该地至今闲置尚未施工),导致酒厂部分机器设备设施来不及搬迁而损坏。
在方山镇人民政府组织施工队对石棚酒厂进行平场时,之前未曾得到方山政府拆迁告知,也未电话告知石棚酒厂负责人,直接对酒厂进行了强行拆除,对酒厂设备设施造成直接损失。事后,石棚酒厂负责人多次与方山镇人民政府协商,请求解决因平场造成的损失和兑现因酒厂搬迁所产生的搬迁费、过渡费、停产损失、设施设备安装费等费用,但是至今未得到答复。
现在,企业工人和管理人员大部分流失,石棚酒厂已陷入瘫痪状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为此,石棚酒厂特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请求有关部门责成方山镇人民政府兑现承诺,依法解决石棚酒厂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和因搬迁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致 情况反映人:江阳区石棚酒厂 负责人:陈卫东 电话:1398249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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