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强奸幼女案本不想说什么了——不是无话可说,而是懒得说了,对故意混淆是非蛮不讲理的人说什么都属多余。但今天看到一新闻后,却觉得如鲠在喉,不得不说了。
话说四川成都一男子,对邻居大嫂有非分之想,酒后爬上大树偷窥,结果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什么叫强奸罪?按法律的说法是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用爬树偷窥和法律条文相对照,我很不明白那男子到底是如何强奸那大嫂的,从身体条件上讲,这四川男子即便是天赋异禀,也不能有如此神物,隔如此远的距离强奸妇女。唯一的解释只能是用眼睛强奸,不过,用眼睛看也算强奸吗?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世界上不知有多男人要判强奸罪,哪个男人不曾对走在大街上的美女目不转睛?
与此相对照的是,贵州习水有多名公职人员玩弄幼女,却仅被定性为嫖宿。所谓幼女,都是法律上所指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的能力。也就是说,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应定性为强奸。纵观习水案披露出来的事实,诸多公职人员既是明知也是故意,完全符合有关强奸罪的定义。
比较两个案件,我们知道了什么叫厚此薄彼。如果说看一下可以定性为强奸的话,照此类推的话,习水公职人员的行为比该“强奸罪”要重一万倍——他们不仅看了,而且故意与幼女发生了事实上的性关系。重的轻判,轻的重判,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存?如此厚此薄彼,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厚此薄彼的情况?就因为习水案中的嫌疑人里有官员有人大代表吗?我们不愿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比较两个案件,除此之外实在找不到更合理的解释。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两个案件告诉我们的却是种种的不平等。有地位有关系自会有人照顾有人庇护,无地位无关系只能受歧视受迫害,过错可能成为违法,违法可能成为犯罪,犯罪可能死于“躲猫猫”,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论述中,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看做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现在看来,要实现这一目标真是任重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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