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播电视台胜诉广安区人民法院就原平安驾校汪姓教练状告广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纠纷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姓教练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汪姓教练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1月30日,广安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零距离》栏目以《驾校教练“猥亵门”调查—学员举报被性骚扰 求助媒体盼维权》为题报道了原平安驾校汪姓教练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微信对女学员小舒进行性骚扰。针对学员学车的一些潜规则现象、行业的不正之风进行了评论,而节目内容,先后被四川卫视、四川在线、凤凰网等全国多家知名媒体转播、转载。 在节目播出之后,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行业主管部门也迅速对相关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但是,原平安驾校汪姓教练却以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广安市广播电视台起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8日,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平安驾校汪姓教练状告广安市广播电视台名誉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汪姓教练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4月9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广安市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5年6月10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姓教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广安电视台《新闻零距离》栏目《驾校教练“猥亵门”调查—学员举报被性骚扰 求助媒体盼维权》的报道中,被告记者采访了驾校的其他学员、工作人员、驾校校长以及广安市运管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各方陈述的内容(包括转达原告的意见)在节目中均作了比较客观报道,被告节目的内容并未达到严重失实。并未刻意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贬低原告人格。对驾校教练一些不正之风、甚至一些潜规则作出的比较客观的评论,其对象也不完全是针对原告,通过对节目的收看,观众也能够做出较为客观的评断。其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汪姓教练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广安市广播电视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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