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鼎出借人强烈要求对融鼎投资理财咨询公司以集资诈骗侦查办案的诉求 南充市人民政府、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 我们是南充市融鼎集资诈骗案的500多出借人,2014年12月融鼎事件以来,数千受害人翘首以盼,希望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击犯罪分子,为广大受害者及时挽回损失,但是案件事发5个月了,警方的办案进度、力度和对案件的相关定性,让我们深感失望,鉴于融鼎案件侦破已到了危急时刻,我们全体受害人自发行动起来,通过合法途径向市局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以下诉求。 一、对立案项目、居间公司借款公司按集资诈骗侦办,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融鼎投资项目中伙同近10家企业以发展生产为由,设立虚假项目,欺骗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把出借款以隐避的方式转入邓建,致使出借款不能返还。借款项目是假的,资金用途是假的,资金使用是违法的,所有这些出借人全然不知,这种行为是十足的集资诈骗。 此前由经侦对融鼎事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侦办,由于该罪量刑和打击力度过轻,一些本有希望还款的项目也趋机赖帐不还,宁可坐牢也不还钱的抗拒共识,使得受害人面临追讨无望的绝境。 融鼎集资诈骗以邓建为首,蒲志鹏、青磊、鲜青龙、刘世瑜、雍兴平、段吉良等为首团伙犯罪,他们设置层层圈套和迷局,披着合法的外衣,借扶持本地微小企业,发展民间金融之名,行欺诈诱骗搜刮民众财富之实,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集资诈骗团伙,广大受害人坚持要求南充顺庆公安局依法逮捕,严厉惩处,以正视听,从严从快予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还法律以尊严,最终保证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南充融鼎所有出借人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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