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421|评论: 53

[群众呼声] 通江县空山乡政府,该回去多学习下法律常识了,不要自己违了法还到处登报炫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读《巴中晚报》(1216日版),其中有一篇《村民滥办酒席在全乡曝光》的报道,作为法律爱好者,发现空山乡政府法律常识竟如此匮乏,制定《村规民约》内容严重违法,让人贻笑大方。
新闻大致意思是通江县空山乡政府制定《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办酒席要先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未经批准办酒席,乡纪委对该村民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在全乡曝光,将该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
虽然乡政府本意是好的,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作为乡政府能制定这样的规定,简直让人不敢恭维,这样的队伍还怎么依法治国。通江县空山乡政府,该回去多学习下法律常识了,不要自己违了法还到处登报炫耀。
1_副本.jpg
2_副本.jpg
3_副本.jpg
4_副本.jpg
5_副本.jpg
6_副本.jpg
7_副本.jpg
1、村民办不办酒席,办多少酒席,完全属于民事范畴的事,怎么能纳入法的范畴呢?比如,每天吃不吃饭,吃多少饭,上不上厕所,上多少次厕所也需要立个法吗?办酒席属于道德层面调整的范围,比如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属于道德的范畴,不然国家早就立法进行规定了,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进行立法。况且乡政府制定《村规民约》只能算是自治公约,它有多大的效力?
2、对于未经批准办酒席的村民,乡纪委处5000-10000元的罚款”,我想请问《村规民约》是行政处罚吗?乡政府有权设立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请问乡政府算多大的单位,制定的《村规民约》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是,顶多是个基层自治公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
请问空山乡政府,你仅仅只是一个乡,把至少属于地级市的罚款设立权都行使了, 况且还是这么大金额的?只能说你太能干了。
3、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的纪委是作为党内的机构,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 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它有权干涉不是党员的村民的完全民事活动?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
4“村民办酒席要先申报,办理审批”。请问这个申报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到17条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有权设立行政许可(具体就不罗列了)。乡政府你们的这个审批是属于什么?
5、村民未经审批办酒席,除罚款外还要全乡曝光,将该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通江县空山乡政府,你制定的这个《村规民约》内容本身就违法了,还要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
最后,我想说的是,发这个帖子,并不是代表我支持村民大办酒席,酒席攀比风气的却不可长。我只是对广大基层政府机构法律素养表示担忧,制定一个《村规民约》就违反了《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难道你们制定的东西不交法制科工作人员审核就乱发布吗?或者说本身就比较水?还大言不惭的登报发表。自己想当然,行政乱作为,知法犯法,何谈什么依法治国呢?政府公信力将何在?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12-1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必须顶。虽然我非常反感、反对屁大个事情就办酒席。但是确实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不应干预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则允许”;但是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应该是“法无授权则禁止”。机关应该限权。不该管的不要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

发表于 2014-12-1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4-12-1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政府的权力应该有边界的,各司其职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干好,政府的手不要伸的太长!

发表于 2014-12-1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还是空谈,某些人心里的官本位思想不改怎么都白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5:14
上八庙办酒席还撤职处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通江县空山乡政府“空山之声”回复的回复


通江县空山乡政府
首先对你们及时回复,倾听群众呼声这一行为点赞,作为政府机关,能及时对网络舆论作出回应,是政府高效率工作作风的表现,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作为法律爱好者,对你们回复的内容实在不敢恭维,难以经得住法律的考验。建议你们先向相关法律部门咨询后再进行回复。犯错不可怕,怕的是犯错不承认,犯错不改正。
1,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对于国家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授权”。乡人大无立法权,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国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办酒席需要审批,未经审批需进行罚款。你所列举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均未找到村民办酒席需要审批,未经审批需进行罚款,纪委进行通报等相关内容。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村民滥办酒席,会根据实际情况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并无法律依据,并且该《村规民约》将原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非法行使了,是对公民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罚款)的严重侵犯,是对法制的严重践踏。
2,依法治国是以“法”治国,不是以“文件”治国,更不是以领导意见治国。
你乡制定对违规办酒席的村民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依据的《空山乡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操办酒宴的意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仅仅只是乡政府文件。文件不是法律,你乡政府以文件代替法律、文件代替法治,作出实质影响公民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罚款)的《村规民约》,此行为已严重违法,是对依法治国的极不尊重。
3,乡政府回复,问牛答马,避重就轻,逃避话题。
你所列举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在问牛答马,避重就轻,逃避话题。就宴席中的食品卫生问题,传染病防治问题,烟花爆竹管理等问题,国家早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关审批我并无异议,但其中并未指出村民办酒席要审批和罚款等情况,而你们却大篇幅的列举这些法律法规来转移话题。你们说的是办酒席过程中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何来“村民自办酒席已经纳入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一说?
4,乡政府以指导意见代替法律,作出罚款行为严重违法。
《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指导意见》能作出罚款权?“罚款”不是自治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对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你说罚款是一种自治行为,那作出处罚后,公民该怎样去维权呢?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不是!因为主体都不合法,你认为是一种自治行为,法院又怎么会受理呢?
5,乡纪委无权向村民罚款,那村委会和红白理事会就是合法的罚款主体?
首先摘取巴中晚报一段报道“如果有村民滥办酒席,会根据实际情况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乡纪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曝光,将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这是报纸报道的,不知是巴中晚报报道有误还是其他原因,从中我只能获取乡纪委向村民罚款,村民向纪委写书面检讨等相关信息。乡纪委无权向村民罚款,那村委会和红白理事会就是合法的罚款主体?根据《宪法》《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罚款权,更别提那个什么红白理事会的合法性了。
6,《村规民约》效力大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隐私权、名誉权是受《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治规范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吗?本身村民办酒席完全属于民事范畴的事,法律法规都不认定是违法的,你们乡政府就认定村民违法违规吗?还进行批评揭露,全乡通报,这不是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又是什么?
7,对于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一百个人签字和一千个人签字都是无效的,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总之,我想说的是现在国家高度重视法律,提倡依法治国,但作为乡政府就更应该贯彻落实好这一精神,而不是为了政治作秀(或者叫政绩观),打着“依法治国”的牌子,去做公然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这是与法治精神完全背离的。
最后,发这个帖子,并不表明我支持村民大办酒席,对于办酒我也是深恶痛绝的。请喷子和水军(基层专业网评人员,我知道你们领导是给你们分配了网评任务的,都是正面讴歌)走远些,不要转移话题骂我支持大办酒席,我只是对农村基层人员的法律常识的淡薄,表示担忧,我希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个政治任务,而应该时时刻刻,用实际行动努力的践行着它,作为基层政府,和老百姓走的更近,更应该以身作则,不要再犯这些低级的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8 19:44
高质量的帖子,趁此机会脑补一下。

发表于 2014-12-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在这件事情上较真,这也是对政府的善意提醒!管好自己改观的,不该管的千万别管!

发表于 2014-12-18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它不是法律、法规, 而是一种乡规民约,对乡村 一些人借办宴席敛财还是有一定的好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不要把对办酒席的厌恶和基层违法混为一谈,这两个事物是有本质区别的。请喷子们认真读完了再评论,我的观点至始至终都是反对滥办酒席的,请骂人的不要转移话题揪着办酒席不放。目前基层机关违法现象触目惊心,试想一下,这次只是村委会罚款5000-1万元,若下次再出个文件对村民罚款1万-10万,屡教不改者治安拘留,再犯的杀头,那这个社会就会乱套,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罚款权的设立,国家早有相应法律法规,不容下面的人乱来。对于那些对乡政府做法叫好,并大声嚷嚷全国推行的人,我只能说,再放大一点,若一个村委会就能罚款、拘留,那最终受害的将是身边的每一个人。这不是空山乡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巴中,乃至全国人民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2-18 19:17
对于通江县空山乡政府“空山之声”回复的回复

通江县空山乡政府:首先对你们及时回复,倾听群众呼声这一 ...

请大家不要把对办酒席的厌恶和基层违法混为一谈,这两个事物是有本质区别的。请喷子们认真读完了再评论,我的观点至始至终都是反对滥办酒席的,请骂人的不要转移话题揪着办酒席不放。目前基层机关违法现象触目惊心,试想一下,这次只是村委会罚款5000-1万元,若下次再出个文件对村民罚款1万-10万,屡教不改者治安拘留,再犯的杀头,那这个社会就会乱套,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罚款权的设立,国家早有相应法律法规,不容下面的人乱来。对于那些对乡政府做法叫好,并大声嚷嚷全国推行的人,我只能说,再放大一点,若一个村委会就能罚款、拘留,那最终受害的将是身边的每一个人。这不是空山乡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巴中,乃至全国人民的事。

发表于 2014-12-1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1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还是有道理的,村规民约很多不合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9 18:19
支持楼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09:45
好贴不能沉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政府又在违法了

发表于 2015-8-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确实掷地有声,基层组织确实该反思一下,教化百姓需用正确方法引导百姓,而不是滥用行政权力去阻止和粗暴干涉百姓的行为。

发表于 2015-8-4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说的有理有据,顶。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