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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5236|评论: 34

[群众呼声] 请南江法院何院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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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何院长,那个丁莫莫告南江前进采石厂的案子好久判?南江前进采石厂的法人是陈莫莫,是他一个人的企业,丁莫莫就是他的一个工人,工资是给他算了的,现在他还在要不属于他的所谓的补偿,一天像疯狗一样到处在乱咬乱叫,搞的当事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他认为陈莫莫和国土局签订的合同补偿费有他的,那陈莫莫就去把合同作废,是丁莫莫的他自己去和国土局签合同,是陈莫莫的也自己去签合同,陈莫莫可没有义务给别人的补偿签合同,他自己签的合同补偿费就是他一个人的!一天看那个丁*到处乱咬人,颠倒黑白,影响法官判案。      这么久了法院也不判决,是不是在等丁*找关系送情,好多少判一点给他,给他扔一个骨头啃,希望法院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不要受别人的影响,歪曲事实,那个小工人一天想钱想疯了,想得到法院的可怜。陈莫莫签订的补偿合同,补偿费只是属于陈莫 莫的!法院想可怜丁*,乱判的话,自己想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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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打胡乱说,你真的以为你是老板啊,你还真的高看自己。就我了解,你就是办手续花了几个钱,别人来投资搞的那么多工程,是政府部门做的工程方面的补偿,你想独吞别人投资的赔偿,你摸摸自己的良心,看有没有被狗吃了!

发表于 2014-12-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要理楼主的嚣张,都知道法院判案有它的程序,这这里用不文明的语音攻击别人,也怪不得别人回敬他。

发表于 2014-12-10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受发帖的影响,发帖的人自身素质就有问题,即使就算和对方有矛盾,也不应该诋毁人家,不尊重别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0 08:43
据说人家在经营时就亏了很多,现在政府或者海螺是对企业的补偿,想想人家说的也有道理,既然人家说了这里面没有你的,你就去找政府要哦,你也说了人家没有错,,是政府的错

发表于 2014-12-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帖还真的厉害哦👍,给不给骨头不是你说了算,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

发表于 2014-12-1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有气势的网络问政,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楼主,你这是在向法院逼宫吗?:L

发表于 2014-12-10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四川成都手机网友
5#
摘录
匿名  发表于 2014-12-10 08:43 |招呼Ta 关注Ta
据说人家在经营时就亏了很多,现在政府或者海螺是对企业的补偿,想想人家说的也有道理,既然人家说了这里面没有你的,你就去找政府要哦,你也说了人家没有错,,是政府的错


         国土局的赔偿是以前进采石厂单位的名义进行补偿的,但陈只是办理了相关手续,是丁xx投资来建的厂,并承包进行了开采矿石,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准备工作,海螺来了,把丁xx影响了,他的投资无法收回,政府是依据他实实在在的投资项目进行的评估和补偿,那他该不该收回自己的投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0 14:40
这些话你应该跟国土局说清楚,按理你是应该找国土局要的。他要他的钱也没有过错,你要你的钱也没有过错。通过打官司对你肯定不利,因为证明工程是你做的证据证明不了赔偿款就应该是你得。本人给你一点建议直接找国土局要钱,理由是,工程是你做的,只是缺个法人吗,挂靠一个哦,里面不是有个370万的赔偿款吗。人家还不是也是挂靠一个公司领了赔偿款。在论坛上不应该攻击任何个人或单位别人会认为你的人品有问题。也不要说人家不好,他要他的钱跟你有什么关系,你管人家投了多少钱。你只是找国土局要你的钱,别人都可以虚拟,现在国土局给你虚拟一个法人也好,挂靠一个法人也好,拿到钱就是目的。

发表于 2014-12-1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wusuowei789 发表于 2014-12-9 11:17
简直是打胡乱说,你真的以为你是老板啊,你还真的高看自己。就我了解,你就是办手续花了几个钱, ...

哪个公司不是去注册登记办理手续,请工人施工干活!看来你就是一个工人的命啊................

发表于 2014-12-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普通理解:

据了解:前进采石厂不欠工人丁某某的任何费用,签订的合同也已在海螺入驻前,国土局通知停工之前也已履行完毕,结清一切费用。不知道国土局欠不欠丁某某的,如欠的话,丁某某直接去国土局要,或到法院起诉国土局,起诉前进采石厂没有任何道理。其实法院可以直接根据丁某某和前进采石厂之间的合同驳回起诉,不清楚法院为啥搞到现在都没有结果。

丁某口口声声说前进采石厂只办理了手续,请问丁某某,哪家个体企业不是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手续办理之后招聘工人,签订合同,实施正常的企业生产。

看过关于这个纠纷的一个回复觉得很有道理,不知道法院怎么想的。

“本法官认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三方都是政府部门、企业和几十岁的正常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
本法官认为:
1、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止开采之前已履行完毕,则前进采石厂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丁某某全部工程款项,如合同在政府下达停业开采之前未履行完毕,前进采石厂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国土局与前进采石厂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前进采石厂同国土局签订的赔偿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其商谈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更不能体现第三的意愿,除非第三方委托前进采石厂带其到国土局履行权利。
3、丁某某与国土局之间的纠纷,只有且只能来自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丁某某可以自行到国土局申诉自己的权利,第三方不得干预。”

其实,南江水洞里面拆迁赔偿,闹得沸沸扬扬,作为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清醒,是谁在制造矛盾?是谁在煽动丁某某无理取闹?

丁某某的幕后推手,恐怕不是为了丁某某的赔偿(其实他也知道丁某某不可能有什么赔偿)!
发表于 2014-12-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莫莫签订的补偿合同,补偿费只是属于陈莫 莫的!法院想可怜丁*,乱判的话,自己想想后果。

南江人太有才了,这就是南江人,见过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但没有见过南江人这么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普法没搞好哇。

发表于 2014-12-1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法院水很深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1 19:39
水再深也要讲法,现在的网络这么发达。

发表于 2014-12-1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莫法解释,因为关系网太复杂,一边要照顾法律,一边要照顾关系,何院长都为难啊
发表于 2014-12-1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 天在看

发表于 2014-12-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在这里胡乱扯皮,想给何院长找麻烦吗?真是的
发表于 2014-12-1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院长也是普通人,你们这是强人所难啊

发表于 2014-12-1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院不会受到网络舆情的引导,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发表于 2014-12-1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本身不复杂,是有人故意把它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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