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奉公守法、勤政为民。然而,四川省营山县国土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黄某某,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他人受贿167500元。2014年11月24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对其所退赃款1125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今年36岁,原系营山县国土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工作人员、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白塔片区土地拆迁第二工作组成员。2010年至2012年,黄某某在营山县朗池镇白塔片区土地整治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他人收受喻某、谭某、方某、杨某、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67500元。2014年5月,黄某某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经过纪委干部耐心说服教育,其如实交代了所涉及的违纪违法事实。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6月4日,黄某某被检察机关留置询问,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黄某某将自己个人受贿所得112500元全部退缴。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营山县朗池镇白塔片区土地整治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167500元,个人从中所得11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退缴个人全部所得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营山县人民法院)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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