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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艰辛讨公道 六载诉求终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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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艰辛讨公道 六载诉求终有果
来源: 四川新闻网绵阳频道 时间: 2009-02-07 15:49:51 编辑: 唐洁

  四川新闻网绵阳频道2月7日电(廖正秀 记者 赖龙舟)近日,乐安镇阳光村一社村民唐××专门打电话到三台政法委和三台群工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感谢为他死去的儿子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至此,唐××六年的申诉生涯终于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之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乐安镇阳光村一社村民唐××的儿子唐×,2002年3月14日在崇州市王场镇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经过交警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履行半年之后,唐××收到了一封当时事故乘车人的一封信,信中对其子唐×的死因提出了十大疑点,唐××十分愤怒,发誓就是倾家荡产也要为儿子讨要说法。六年间,他举全家之力,先后以申诉、信访、诉讼等方式17次向中央、案发地和住所地省、市、县的党政和政法部门讨要说法,要求查明事故真相、鉴定虚假证据、民事索赔38万元。几年以来,信访的材料堆成了一座小山,唐××为此也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且负债累累,但是他的要求一直无果。为了效仿秋菊打官司,他买来了数十本法律书籍,埋头苦读。但是,由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断章取义,始终还是没能靠自己的能力解决此问题。最后,他把衣服被褥搬到了镇政府,住在了党委书记的办公室。

  县政法委得知这一情况后,派副书记杨登勇与乐安镇党委书记冯朝林、法律服务所所长吴军和县群工局组成工作组一同前往省政府,专题解决唐××信访案件。经过工作组和案发地政法部门协调,唐××同意息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乐安法律服务所为唐××免费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2008年8月23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唐××诉肇事车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0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崇州市部分人大代表和记者参与了旁听。在这一次的审理中,本案的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2008年10月30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这一次的审理中,本案原被告的双方代理人围绕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否过期”、 “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三轮非常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方代理人认为,本案2002年已经调解结案,一事不再二理,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给老人,要求法院驳回唐××的诉讼请求。

  而法律援助工作者吴军和熊小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以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为唐××老人维权。他们的观点是:第一,唐××在六年间不间断的通过多种方式一直在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本案交通事故2002年虽然已经调解结案,但是该协议存在瑕疵。在死者的父母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漏算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法定项目,因此唐××老人的诉讼主张应当成立。

  2008年12月2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了(2008)崇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一、限被告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ד被抚养人生活费” 12086.80元,原告赖×ד被抚养人生活费”21976元,合计34062.8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本网新闻热线:0816-237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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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哦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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