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的生命
医生为何医死
伪造病历
没有部门管吗?
我儿胥勋民,曾用名胥跃,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1月6日,死亡仅14岁,生前是三台县潼川初中校三好学生。获二00六年全国初中数学联赛绵阳赛区一等奖,优秀团员。 2006年10月9日上午,胥勋民因肠胃不适,解大便有些困难到二门诊部由杨怡医治。我们要求住院治疗未得到允许、杨仅以简单的诊治方法,用听诊器在胸腹部约20—40秒钟,然后要患者张嘴看了一下就说,没得啥,立即开了一张输液处方,由护士长唐敏(已调离)用肥皂液灌肠约30—40分钟,输液后,杨叮嘱我们,给小孩吃孬点,稀饭加泡菜,不要吃鸡、鸭和蛋。 2006年10月11日未见好转,杨怡不许转院治疗,谁转院谁负责,杨怡开处方,并再次灌肠,杨怡说输完后马上就要解手。可以不停课,但到下午人受不了,杨怡说来头,观察两天再说,但病情仍未好转。 2006年10月15日上午杨怡三次开处方,开了15、16日两天输液药,杨怡说保证今天要松,输液一个多钟头后回家。下午胥勋民脸部发红、人极度难受、心里发慌。下午五时到二门诊部,另一医生杨健查完心电图后对我父悄声说,胥大爷,你孙娃子今晚都活不过,不是我医的,这才赶紧叫人送县医院内二科抢救,不准转其它医院,由杨健填写转院手续,等到县医院救护车达一个多小时,直到15日下午8点才送到县医院由魏来医师抢救,杨怡悄然离去…… 2006年10月16日早上7时,经11个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县人民医院死亡结论:1、1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呼吸性碱中毒并代谢性酸中毒;3、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动过速、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2007年1月28日和2007年3月20日我父亲向有关部门及三台县卫生局、三台县人民医政科反映解决此次医疗事故赔偿和解决办法。我父胥永清和县交通局退休支部书记李世伟于2007年5月10日上午11时向你们递交我儿子死亡的“情况反映和我的要求”。当时张姓科长热情的接待了胥、李二人,并答复了一定要给你们一个满意的解决,妥善处理。时至九个多月后仍未作出具体答复,我父胥永清因失去最疼爱的孙子于2007年8月悲愤而去…… 2008年2月27日其父胥小立回家得知此消息,于同日马上递交了我的请求(附复印件),当时该院医务科张姓科长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调查后再处理……”随后由于我工作繁忙加之地震原因,于2008年6月多次电话联系,该院医务科张姓科长电话告知“当面协商处理此事……”我们于2008年8月22、28、9月1、5、9日多次面谈协商未果,最后定于2008年9月16日下午协商处理此事。同日下午3点三台县人民医院分管领导蒋院长医务科张科长和该院常年法律顾问朱世超三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同意先鉴定后处理但有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向你们报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条、一十六条、一十七条、五十六条二款的规定,胥勋民在死亡时,我们多次口头要求和书面报告向医院讨要三次门诊输液记录(2006年10月11日处方;2006年10月9、11、15日门诊日志;2006年10月15日转院手续等资料)医院采用哄骗、威吓等手段使其火化,未能尸检。(当时只有爷爷、婆婆在场。胥勋民由于父母离异一直由爷爷、婆婆带大。)我们请的律师到医务部
、门诊复印有关病例资料,均以2006年10月9、11、15日未结和无转院手续为由不给,随后拿钱去也不给。现在我们手里只有2张门诊处方(原件)和住院、出院复印资料(系医务部提供)。依上所述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才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反之就变样了。由于2008年9月18日向市信访局和绵阳是卫生局反映这些情况,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下,我们在23日终于拿到2006年10月9、11、15日的三张门诊处方,输液纪录和电解质、心肌酶谱病历资料。而这些资料重要资料全部均系伪造,并且是时隔近两年才提供给我们。 9月26日我们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三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10月14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1月21日三台县人民法院通知我们与被告协商医学技术鉴定,当时我们提出三台县人民医院提供的材料是不真实的,随后三台县人民法院又通知我们于12月3日又与被告协商医学技术鉴定有关事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为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是不真实的;病历处方被违法篡改添加的问题原告提出由被告方举证由被告方杨怡向原告提供两张原处方的不真实的举证义务。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第九条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两方未封存有关病历资料,所以被告方杨怡提供给原告的两张处方是真实的,被告应就此举证。因为同一姓名,同一治病处方怎么会有两种?肯定有一种是伪造的,这个作为法官是能依法鉴别的,被告就本案已经不再赋予通过申请医学会鉴定来完成举证义务的实质权利,所以三台县人民医院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只是一厢情愿的。 为什么三台县人民医院如此嚣张目无国法其原因是三台县人民医院院长吴天清,他是党代表,还是三台大接访的信访领导成员之一,难道党代表就可以面对科学睁眼说胡话,不事实求事。糊弄患者。
放纵下属,维护自己的小团体的违法利益吗?这与党的一切宗旨相符吗?难道说党代表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我们认为三台县医院二门诊医师杨怡工作严重失职,缺乏职业道德,对死者不作常规检查,不对症下药,草菅人命,违反了诊疗行为,是造成我独生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该院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救死护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是将有病的人医好痊愈,是将濒临死亡的人拉回重生,“医生”将一个小小的便秘患者医死,面对自己严重的失职错误或违法犯罪,以种种理由搪塞、推卸责任,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错误做法,已经严重的违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这是一个医生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吗?他们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错误做法,难道没有一个部门能管吗?三台县人民医院的这种错误行为是对庄严的国家法律藐视和践踏,现在我们再次请求有关部门本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依法公正处理此事。 胥小立1303569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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