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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巴中麻辣社区反映化成派出所民警喝酒斗殴调查情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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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巴中麻辣社区反映
化成派出所民警喝酒斗殴调查情况的回复

    2014年8月28日,巴中麻辣社区网上反映“昨天晚上9点的时候化成派出所民警喝了点酒在派出所内斗殴起来了”。得知情况后,巴州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纪委工作人员到化成开展了调查,现将情况回复于后。
    经查:2014年8月27日下午5时许,巴州区公安分局化成派出所民警通知化成镇赵家湾村居民易某和化成镇水观音村居民蒲某等四人到派出所为其阻扰清风景区施工问题进行教育谈话。6时左右易某、蒲某离开,走到院内时,二人因承包工程事宜在派出所院内互相指责,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抓扯,互不服气,互相吵闹。民警反复对双方进行劝解,二人才于当晚9时许离开派出所。同时查明,派出所民警为避免他们之间矛盾激化,先后多次进行劝解,当晚用餐是在所内食堂轮流进行,没有饮酒。网上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特此回复。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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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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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不把那个张起嘴马乱说的教育一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8:54
涉及他们本身,官方语言我素来不是很相信。

发表于 2014-8-2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8:59
2l+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9:12
派出所合法的程序应该是上法院起诉?告他侵犯名誉?请高手指教,因我不是很懂。
发表于 2014-8-2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造谣者找出来,把它娃儿刑拘几天,看他还乱说不

发表于 2014-8-29 2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谣言止于智者,感谢公安局的及时回复,必须赞一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8-2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蒲某、易某与景区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景区强行施工?是征地纠纷,公安机关对被拆迁人谈话教育,超越职权。


     如果,蒲某、易某因工程承包产生矛盾,以二人与景区各自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准,认定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是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的职责而不是公机关的义务。

     民警没有在派出所喝酒斗殴也许是事实,但公安机关处理景区征地纠纷行使征地方拆迁人职责欠乏,行使人民法院职责解决民事合同纠纷也欠乏。

发表于 2014-8-2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本身,强权机关应教育为主,宽容为上,方显自信大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1:01
9楼的,你没看清楚吗,人家派出所是对他们阻拦施工进行警示谈话,肯定是对他们进行警告嘛,跟工程有啥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2:45
制造谣言者真他妈的荒唐,话不能乱说,药不能乱吃哟!共产党你们拒留他了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8-2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泡 发表于 2014-8-29 21:01
9楼的,你没看清楚吗,人家派出所是对他们阻拦施工进行警示谈话,肯定是对他们进行警告嘛,跟工程有啥关系 ...


    易某、蒲某阻挠景区施工的原因是什么?拆迁征地补偿条件没谈好?依法不该派出所管。易某、蒲某与景区施工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不该派出所管。易某、蒲某承包工程有纠纷?以各自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也不该派出所管。易某、蒲某无任何理由阻挠清风景区施工造成经济损失,景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依法也不该派出所管。如果,易某、蒲某无理阻挠景区施工,而且有暴力行为,发生治安案件,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权处理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本案,公安机关《情况回复》仅陈述易、蒲二人阻挠施工,什么原因阻挠施工?阻挠施工是否构成治安案件?没有说。而《情况回复》说:对易、蒲等人教育谈话。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案件,提前对当事人疏通化解,谈话是正确的。又凭什么教育当事人放弃合法诉求?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警告、记过、行政拘留,罚款…… 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情况回复》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11楼说派出所对易、蒲等人“警告”。请问?派出所对当事人警告的事实理由是什么?有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


     依法治国,公正执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3:23
习惯性了,他们说的永远是对的!
发表于 2014-8-30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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