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杨兴俊)沐川县箭板镇居民于长权(化名)1998年从沐川县沐溪镇居民吴尹平(化名)处赊购皮鞋,10年过去了,仍然不付皮鞋款。无奈之下,吴尹平一纸诉状,将于长权告上法庭,要求付清欠款。11月13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尹平与被告于长权买卖皮鞋欠款纠纷一案。 吴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于长权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尹平在沐溪镇生产皮鞋。于长权从1998年10月起一直在吴尹平处赊购买鞋,至同年12月,累计欠吴尹平货款6450元。经吴尹平数次催收,于长权于2005年2月2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吴尹平,但至今仍未给付。 法院认为:于长权在吴尹平处赊购皮鞋,并出具欠条,且于长权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欠款属实,应当给付。吴尹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10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长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尹平皮鞋款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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