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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反映市燃气公司在更换管道、气表时向用户收取安装、材料费用是否经过了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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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网民反映市燃气公司在更换管道、气表时向用户收取安装、材料费用是否经过了物价部门审批的贴子的回复

 

 

近日,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部分,引起市物价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及时派员调查,并请示了省物价局,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局在本市天然气开通供气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区天然气配套安装费标准(初装费)每户2850元(系全省最低标准,包括长输管线、站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管道入户安装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执行。

二、用户缴纳天然气初装费后,在居民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天然气管道、气表等设施所有权归小区内的居民用户共有,按照产权归属原则,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调压器及气表的维护、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三、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气表等设施的产权将来若移交天然气公司,则管道等供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天然气公司承担。

四、目前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产权在未移交给天然气公司前,按照国家即将颁发的《城市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主管网到小区的专用支线、小区红线内的民用管道、调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其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应该由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其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公司鉴定合同并实行预决算制,取费标准依据省定2000计价定额计算。

                                

                               巴中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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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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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什么年代了,你还在执行当初“巴中开通天燃气的文件”?你们为什么不向成都和广元等地的政府和燃气公司学习呢?

发表于 2008-10-1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气表等设施的产权将来若移交天然气公

谁移交啊,我们的小区都没人管啊,请问怎么移交啊

发表于 2008-10-1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

发表于 2008-10-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巴中市无价局的回复,心情久久难以平静,为市无价局和天燃气公司这种为市民负责、为消费者负责的精神深深感动!真不愧为享受着纳税人和消费者钱钱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现代股份制企业!

  感动之一:巴中通天燃气有十年了吧,十年了,物价飞涨,而市无价局顶住各种压力,还执行着十年前的收费标准,他们容易吗?这点真让广州、广元等地物价部门脸红,这也让电信、移动等公司内疚,十年前的初装费标准能随便改吗?(小问一句:哪个知道十年前的固定电话初装费是多少?)你们想改就改,想降就降,简单在乱整,知道不?这是严重违背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

  感动之二:真正让消费者体会到做“上帝”的感觉。我们每一个天燃气用户缴了区区2850元的初装费(长输管线、站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管道入户安装费用),虽然天燃气公司没出什么钱,但他们出了人力嘛,要管理,要收费,他们是大股东,能让我们这些小民当个“小股东”,拥有着那么“一小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这充分体现了燃气公司的大公无私嘛,你消费者都有了产权,我们帮你维护,给点人工费也是应该的嘛。现经燃气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保证消费者权益,所有燃气基础设施产权永久性归用户,我们燃气公司只帮用户维护一下,你们再多出点维护费莫意见嘛。(小问一句:啥子都是用户出的钱,用户当然是最大的股东,每年是不是给每个用户分点红利呢?)

  感动之三:天燃气公司敢于吃亏、勇于奉献的精神值得学习。人家市无价局都说了,国家和省定的改造费是2000元,我们公司只收1650元,难道还有意见?为了安全起见,你们用户哪怕移个灶具我们公司都给负责,否则出了安全事故咋办?当然,每收一笔费我们都是按市无价部门审批的,你们用户怎么随便乱说贵了呢?我们燃气公司现在还是亏起的嘛,不然我们早就把姚明请到天燃气公司蓝球队了!

  

发表于 2008-10-1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中用的文件

忽悠,接着忽悠

发表于 2008-10-15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有必要,大家可以更清楚的了解你们的工作

发表于 2008-10-1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朋友说得好,我给你顶起哈。顶顶顶

发表于 2008-10-15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真的整得好

发表于 2008-10-1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无价部门的老爷们:小民有一事不懂!你们说用户缴了初装费,就享有了美其名曰的所谓“所有权”,作为所有者,又享受到了什么所有者的权益?是分了红吗?还是把废旧管道、气表等拿去卖了钱?为了这个子虚乌有的所有权,用户还得额外付出维护费,简直是强盗混账逻辑!照你们这种说法,燃气公司把所有权收回后,不是该退还用户的初装费?用户帮看着燃气设施没发生偷盗等意外事件,燃气公司是不是该付给用户看管费?小民我不要这所谓的“所有权”,也不想付什么维护费,用气缴钱,用多少气缴多钱,天经地义,不得赖你们燃气公司一分钱!莫打些歪主意!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还是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上多动些脑筋,好好学学人家电信、移动、银行等部门。无价部门究竟在维护谁的利益????

发表于 2008-10-1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8-10-15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朋友说得好,我给你顶起哈。[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15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有问题.

发表于 2008-10-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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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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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很官僚。

整个网名叫“高老头”,你硬是高,硬是个老头哟。

整个回复的内容让人看不出为民做主,倒像有点为虎作伥的味道。容易让人产生仇官的可能。

网友们看看回复的第四条内容:[四、目前小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产权在未移交给天然气公司前,按照国家即将颁发的《城市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主管网到小区的专用支线、小区红线内的民用管道、调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其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应该由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其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公司鉴定合同并实行预决算制,取费标准依据省定2000计价定额计算。]这国家即将颁布的政策怎么在巴中可以提前引用呀,还没出来的政策是不是涉嫌失秘呀。

强烈支持6楼观点,别把一个行政部门物价局通过这无能的回复活脱脱整出个无价局了,还是回复行政部门本来的价值存在为好。

发表于 2008-10-1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6楼!

发表于 2008-10-1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问得好!顶起![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1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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