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经过 我公司与南卡、江油市大康镇红凌环保砖厂的借款案件经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成民终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卡、江油市大康镇红凌环保砖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5万元,并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松潘宾馆进行了评估、拍卖。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从法院账户将执行款3536619.16元划给我公司。 事过一年,彭州法院方面先后4次找到华港公司说法院遇到困难,请华港公司出点钱帮忙摆平法院的事情,金额从28万元到最后降至20万元,华港公司以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了法院的约谈。2013年4月10日,彭州法院以“成都中院对本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误,要求本院予以纠正”为由、否定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当时确认的利息计算方法。法院故意捏造虚假的裁定内容作出(2013)彭州执异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1)彭州执异字第282-2号执行裁定书,以这两份虚假裁定查封了我公司两个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