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sdcsdf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巴州地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所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1.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以租金为计税依据,应于取得租赁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我局为做好2016年房产租赁税收征收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并在2016年12月1日至5日的《巴中日报》上刊登了《关于申报缴纳个人房产租赁税费的通告》,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租赁相关税费。
3.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我局2017年在继续加大政策宣传的基础上,组建了专门的宣传清理小组,对房产租赁税费申报缴纳的情况进行宣传清理。对清理中补缴2016年度房产租赁相关税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如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我局咨询电话0827-5220324,也可以来我局当面咨询,咨询地址巴州区通佛路6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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