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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有专门的机构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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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有专门的机构管了
文章背景
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显示,......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十四种职务犯罪),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延伸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显示的内容可以汇总信息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二,只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有立案的决定权和侦查权。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的决定权,但是可以侦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仅限法律规定的十四种职务犯罪)线索的,应该上报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三,侦办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
根据上述汇总的信息,可以看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而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但是,具体是哪个部门?这个部门叫什么?非常不明确。
再看有些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官网的机构设置一栏。也没有发现具体由哪个部门专门负责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说得简单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的“专门部门”,其实不是很专。
实例
我的朋友“路人甲”是一位法律专业人士,大约是前两年,在一起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某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在举报之初,其询问向检察院的哪个部门进行举报?被告知无论是检举还是控告一律将相关线索递交给12309检务中心,然后由检务中心转给相关部门。
递交线索后,其询问究竟是哪个部门在办理?是哪位检察官负责办理?被告知,不知道,有结果会反馈,耐心等待。
最终的结果是,还是由12309检务中心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进行举报,不归检察院管”。
整个举报过程无果而终,期间没有人与其联系,没有人向其取证,结束了。
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了,不知道。我个人认为,应该还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的“专门部门”不是很专造成的。
专门的机构来了
根据权威信息显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根据这个消息来看,已经非常清晰了,最高检带头,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将陆陆续续成立“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最起码从目前来看,方向感明确了,不能再是“xxx部门”这么笼统的叫法了,而是更直接了。提供线索直接了、了解办理进度直接了、结果反馈直接了。更方便了举报人沟通交流。
笔者观点
我个人认为,既然成立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一切都应该更专业些。能不能有接报案制度,比如说设立一个类似于110的报案电话,接到报案后可以直接出现场,这样能够确保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毕竟举报人的能力有限,不可能直接获取关键性证据,时间久了,也许证据就没了。
再例如,这个专门的机构是不是可以直接接收线索,不要通过这转那转的。举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保密性十分强,多一个人知道,就多了一次泄密的可能,也就多了一次被遗漏的可能。
当然,这些都是小编的设想,毕竟涉及到人员配置、财力投入等诸多因素,实施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慢慢来吧,总之会越来越好。
重点说明
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是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而是可以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只管辖“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切记、切记,不要被误导。
注:以上内容除法律法规、和权威信息外,均属笔者个人观点,不影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更作为任何人维权的依据。本文中提到的“路人甲”和相关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不要随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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