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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推拖十多年都执行不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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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南江法院判决生效后推拖十多年都执行不了
  
举报人:李英,女,19763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文星村2社,身份证号码:513026197603060044.   
“十年前就生效的离婚财产我不仅无法拿到,现在还被被告之离婚财产的两间地面上的门面却成了一单位的地下车库……”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因严重失职,历经两任院长、四任执行局长,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始终不能得到执行,长达10年之久,使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因与前夫何佩铭关系不和睦,李英自愿与前夫何佩铭于2007年5月25日到南江县人民法院离婚。经法庭调解,该院作(2007) 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李英与何佩铭离婚,子女由何佩铭抚养并随其生活,李英不承担抚养、教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李英所有,位于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归李英所有。
  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前夫何佩铭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还要求李英将生效的离婚财产加上未成年儿子的名字,并要求在儿子成年后,将该生效的离婚财产转给其子名下。对于前夫过分地要求,2008年,李英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哪知此案会一拖再拖。
朱鹏在《关于李英与何佩铭离婚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指出: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案的共同财产是经过双方估算大概得出的,因为当时的馨宁居小区正在修建过程中,同时何佩铭还有几处房地产正在开发修建中。由于馨宁居小区在修建过程中,对于五号、六号门面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进行了指认,其位置是在公路沿线的门面,而不是小区后面的车库,因为双方都从场进行了指认,所以法律及书中没有标明其具体位置,同时小区也在修建中。按照当地通俗语言,应该是车库就是停车的,门面是逞有商业性的。二者不能混淆一谈。2008年中旬,该案进入执行过程中,在门面的执行交手中,何佩铭指出门面的产权应以李英与其子的共同名义办理产权,被李英拒绝,后经该门面一直在执行中未能兑现。当时何佩铭是按照调解协议所指认的门面履行的,也并没有提出是后面的车库。所以现在何佩铭提出五号、六号门而后面的车库是违背了当时的调解协议的。 
  何佩铭现在之妻现在虽是南江县关门乡党委书记,但原作为南江县执行局干警,其干预之下而得不到执行是轻而易举的事。
  再则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不通知何佩铭与她见面协商执行,李英也不知道是何原因?
   2018月5月10日,李英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申:2007年5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南江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位于:“南江县南江镇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面的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还给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申请人何佩铭以申请人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将该门市、住房的相关手续及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申请人何佩铭所有”。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9年上半年申请强制执行后,该院未依法强制执行一直到现在,也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故此,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我去找了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他们答复将馨宁居小区院内(还水利局的两个车库)强制给我。我想我与何佩铭离婚时是分割的是门市(经法院原书记员朱鹏做出了书面证明该门面的具体位置及门面位置草图)。现在确执行的是还原水利局(现水务局) 的车库,不知道是何原因。今后水务局找我要车库就行成了我占用了水务局的财产……”
在南江县,该案件生效至今己经十年之久没有得到执行,我多次向法院执行领导反映,一直没有解决,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南江县人民法院多年来,不管生效文书的权威如何维护,也不管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置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于不顾,失职失信于老百姓,致使我一家人生活于困境之中。执行局的易xx说法院内部有个研究会议让李英等通知,至今没通知,2019年1月21日执行局打电话告知李英现在设计图与原设计图不符无法确定门市位置。李英问执行局为什么水务局车库就是5、6号门面时,法院不做答复。
2019年8月21日法院通知李英到法院处理扫黑办下法文件一事,李英接通知即赶到法院执行局,执行局一位同志叫李英签了几张空白回复扫黑办的通知,并承诺没有任何问题。
2021年4月27日南江法院执行局王副局长在办公室对李英说的执行局不能执行这个案子,调解时门市位置不确定,对方说的给我方说的不复,导致执行局无法执行,李英当面请教王副局长,当时法院调解时都没记录,我一个老百姓就更不懂了。法院再三强调要求我们重审该案子。
李英问 :法院岀了文的,现在无法执行,法院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王副局长承认当时法院可能不够完善,但不是他们执行局的问题......
原本一件简单且很小的民事案件,尽管法院文书生效,只因被执行人何佩铭有钱有势,在四川省委有亲戚当官,南江县法院有直属关糸太好了,法院也晓得我们就一平民百姓没有能力将何佩铭应给我们的财产拿到手。南江县人民法院就不依法执行,到底是谁的问题?
举报人:李英
身份证号码:513026197603060044 :15182778288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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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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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拖十多年都执行不了”一贴的回复
“为民6”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英反映(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交付的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五号、六号门面未交付。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李英与被执行人何佩铭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李英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2007年5月2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李英与被告何佩铭离婚;2、婚生子何某某(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由被告何佩铭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何佩铭不要求原告李英给付小孩抚养、教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南江镇南磷路米仓山大道馨宁居小区的五号、六号门市,以及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一套归申请人李英所有。所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执行人何佩铭以李英的名义负责办理,并将该门面、住房的相关手续证件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给申请人李英。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执行人何佩铭所有。4、被告何佩铭自愿给付原告李英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此款中的壹拾万元由被告何佩铭在2007年7月1日支付给原告李英,下余伍万元由被告何佩铭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李英。
     二、处理情况
    执行过程中,涉案款15万元、南江县南江镇馨宁居小区一单元601号住房均已交付完毕,在执行按照(2007)南民一初字第465号调解书确认的5号、6号门市进行交付时,李英2009年4月在执行过程中以5号、6号门市未临街为由拒绝接收。2021年4月27日我院再次通知李英到院处理该案,我院便告知其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5、6号门市具体坐落位置及权属问题。
    感谢您对南江法院工作的关注、监督与支持。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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