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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居民张光明通过网络爆料称:彭山区政府无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肆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2016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2;确认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眉彭府征决[2015]2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8月11日,彭山区人民政府藐视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又将限期搬离通告贴到了房屋周围要求其自行搬离否则强拆。
今日(13),张光明通过网络爆料,他们已经将遗书写好,愿与房屋共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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