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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外人”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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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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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可以蠢,不能坏,锦旗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推动法治进步,特将四川三级法院法官欺负当事人之枉法裁判恶行给予曝光!
      建议青羊区人民法院邱克亚、成都中院陶妍宇、四川高院冉晓玲、杨宁、李永晴等法官排队去纪检监察机关自首!
    涉及案号:(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

      任XX就王XX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5民初10585号、(2021)川01民终20929号、(2022)川民申1446号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均系枉法裁判,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之规定,请求院长启动发现纠错程序。
    任XX的理由如下:
1、重大事实未查明。
      本案中,原告主张任XX借款,到底是谁向其提供的任XX卡号,属于能够查清应当查清的重大事实且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然而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均回避了这个问题。
2、本案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起诉状中已经载明系案外人周XX(提供账户)开口向其借款,被告抗辩系提供账户代周XX收款(账户系周XX提供给原告)、且案外人XX也陈述其系开口借钱并提供账户原告、原告丈夫、任XX、周XX的陈述均相互印证。在此情况下,被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认为或者担心原告举证不能而无视最高法上述规定的要求。
3、任XX无义务帮助原告明知借款人,加重任XX举证责任非法。
      让人欲哭无泪的是,审判人员不依法要求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继续举证,相反,就因为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的是任XX的卡号,法官就要求任XX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谁是借款人。原告的自认都不算明知,那狗屁证据才能证明原告明知?审判人员这是给任XX出了道比天还大、任XX永远也无法破解的难题。此举明显属于理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属于滥用职权,恶意、非法加重任XX举证责任。
4、任XX不可能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本案中周XX提供账户开口借钱(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周XX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任XX因未直接开口借款(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不能认定任XX间接借款!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原告不认识任XX(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双方又非亲非故,缺乏基本信任,不可能借六万巨款给任XX而不谈利息。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原告没有跟任XX就借款事项进行过磋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任XX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稍微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收款人不一定就是借款人!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任XX跟借款人周XX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因周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任XX的卡号,就视任XX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作为员额法官,怎么可能没有正常思维呢!何种原因能导致其不正常欺负当事人呢?这让人细思极恐,出离愤怒!
5、案款使用无法改变原告与周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人民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任XX银行卡代收的钱款是周XX的借款,借款使用无法改变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周XX是借款人的事实。审判人员以钱款使用情况来锁定借款人明显是精神上出了严重问题。因为,借款如何使用是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已与借款合同无关。
6、当事人书面要求追加被告,人民法院未予回应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案卷第三页显示,任XX于2021年6月21日向青羊区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追加周XX为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回应而未予回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7、应当追究原告违法责任及法官枉法裁判责任。
      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甚至执行任XX财产,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前、借款时认识任XX,人民法院若要强行认定任XX为借款人,请代替原告举证证明其借款时与任XX达成了借贷合意。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被告借款前、借款时认识原告、若有人民法院帮助也证明不了原告借款时与被告达成了合意,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就是滥用诉权,就是恶意诉讼。原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请人民法院依法主动纠错并追责。
       法官可以蠢,不能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不认识任XX,故不可能与任XX达成借贷合意。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明确表示任XX没有直接开口向其借款,任XX未向原告提供卡号,并不构成间接借款,故任XX不是借款人。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算原告有理由相信任XX是借款人,但任XX的借款人身份并不因为原告的相信有理由就成立。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款的使用并不能改变周XX开口借钱是借款人的事实!
   本案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对周XX开口向其借钱明知,然而却非法恶意地以任XX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借款时明知周XX系借款人这一荒唐的理由判决任XX承担还款责任。
   欺负任XX一介女流、一个弱女子,这样的法官只会让人看不起!永远算不得什么本事!
   综上,本案认定任XX是借款人并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不是法官没有智商,也不是法官蠢,而是法官坏!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审判质量事故
     请相关部门给予回应!若锦旗哥发贴最终为民除害,请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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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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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2 2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权益有困难要上!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上!

 楼主| 发表于 2022-5-11 09: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已在路上!请维权人坚定信心!

 楼主| 发表于 2022-5-10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摊贩卖公平正义,锦旗哥打卡四川高院!

发表于 2022-5-9 1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9 0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不得公开释明笔录的行为都是在耍流氓!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锦旗哥的诉讼目标是,三个向省高院申诉被驳回的民事案件启动再审!行诉案件赢十个(包括复议胜诉)!立此存照!
促进法治进步!锦祺哥真的是活雷锋!
锦旗哥百岁!百岁!!百百岁!!!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15: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7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5日参与本案判后释明,听到法官最有价值的一句话是,如果锦旗哥参与二审庭审,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是法官对锦旗哥的认可!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认为本案判决存在证据采信非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重大错误,而上述错误并非常人能够理解,锦旗哥有理由怀疑承办法官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故而在未掌握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建议青羊区人民法院邱克亚、成都中院陶妍宇、四川高院冉晓玲、杨宁、李永晴等法官排队去纪检监察机关自首。是否前去自首是上述法官的权利,锦旗哥认为,如果上述法官确实存在违法违规,前去自首是不二选择!
锦旗哥声明,自己与上述法官无怨无仇!为正义发声,系对事不对人,锦旗哥坚持认为发声的目的是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目的是获得法院系统的精神物质奖励!
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理解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成都中院陶妍宇法官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当事人判后释明,5月5日的释明用时近四小时,全程文明理性,陶法官在庭上两次身体出现不适状况,能充分感受到作为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不易。唯一不足是锦旗哥有时控制不住情绪,略显激动导致有时声音分贝过高。释明完毕后,陶妍宇法官要求锦旗哥提交书面保证,保证不将释明笔录上传,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锦旗哥不上传笔录并非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既然答应不上传咱就不上传呗!但这应当不影响锦旗哥通过麻辣社区继续发声!因为为正义发声,是当今时代最高贵的品质!
锦旗哥坚持认为,为此案发声,唯一目的是帮助法官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并期待由此获得法院系统精神物质奖励!
锦旗哥认为,释明笔录系法官依法履职生成的文件,不具有国家机密属性。人民法院应该主动上传以证明锦旗哥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偏差。怕锦旗哥上传其实质是害怕社会监督!这是没有底气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人民法院均应追加案外人这被告,因为本案属于借贷纠纷,而人民法院并不否认案外人系借款人这一身份且认定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故追加案外人作为被告参与借贷案件审理,天经地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基于哪种观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均应追加案外人为被告,因为人民法院并未否认案外人是借款人这一身份。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应当追加为被告,这应当没有悬念!应当追加而不追加,唯一可以给出的解释就是,这不是蠢,而是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对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     理由是,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办法官说,本案之所以判决任XX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否定案外人的借款人身份,本案重要的是借款用于案外人与任XX的合伙生意。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作为二审法官,我个人理解一审法院可能认定任XX与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是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找两人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只找一个人。如果任XX承担还款后,发现不应由你承担,你可以按照你们内部的约定,要求案外人承担他应当承担的部分。

请问,1、一审法院可能认定任XX与案外人系共同借款人,可能认定!可能认定!可能认定!一审法院基于“可能认定”就可以出具这样的判决吗?
          2、在案证据显示,任XX提供卡号代为收案外人借款有符合情理的相应背景,这也是铁的事实,任XX提供的银行流水充分显示,在与案外人的合伙生意中,任XX从头到尾没有资金问题,案外人单独借款虽用于合伙生意,但该借款仅系案外人基于生意的单方出资,不能视为共同借款。两级法院凭什么认定两人共同借款?
          3、原告起诉的目的系收回借款,在案外人承认向原告老公借款、人民法院又不否认案外人系借款人身份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多个被告等于多份还款保障,在当事人要求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作处理,相反要求任XX承担还款责任后,向案外人另行主张,锦旗哥的个人观点是,这是人为的在增加当事人讼累,这不是蠢!而是坏!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审判人员但凡有一点正常思维,就应明白因原告不认识任XX(见一审卷55页庭审笔录),双方又非亲非故,缺乏基本信任,在并无中间人担保或者介绍的情况下,不可能借六万巨款给任XX而不谈利息。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1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对客观证据的理解错误绝不是当事人就能给带偏的!!![捂脸][捂脸][捂脸]除非,该证据不客观![捂脸][捂脸][捂脸]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成都中院法官判后释明!
且看锦旗哥一剑封喉!
锦旗哥期待承办法官主动向院长说明错判情况从而启动再审!期待承办法官认错纠错,为自己加分!!!

 楼主| 发表于 2022-5-4 1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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