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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再 审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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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栋3楼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开发区巴都大道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斌,市长。
再审申请人不服阆中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23日房屋征收决定一案,2012年12月20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8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阆中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1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2014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2015年6月1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金维建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仍不服,特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纠正。
再审请求:
1、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理由:
一、涉案佛都路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佛都路项目未进行立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明显错误。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涉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建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据此,项目立项合法性决定了其以后建设程序的进展和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佛都路项目未进行立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明显错误。
二、二审判决认定“对佛都路进行扩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证据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
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该项目经集体讨论作出,已取得批准。如前所述,佛都路扩建项目并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请人所谓的佛都路扩建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状态仍然持续中。一、二审人民法院以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违法的项目建设认定符合公共利益,显然错误。
2.从被申请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背景来判断,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委会马哮溪七里大道通往大佛寺道路路口北侧。2010年8月4日,阆中市政府对阆规划(2010)045号地块(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地块中)的土地使用权批复同意进行拍卖。2010年8月31日,以2.4338亿元的捆绑价,将该地块转让给了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该宗地总面积219.12亩,其中道路用地24.25亩,建设用地194.98亩。自2010年8月31日起,包括再审申请人房屋用地在内的阆规划(2010)045号地块,已经整体转让给了开发商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此后近两年时间里,开发工程进展迅速,但对位于其酒店前绿化带的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一直不谈征收拆迁,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再审申请人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背景下,阆中市政府为了给开发商排除障碍,公然弄虚作假,于2012年5月推出了一个所谓的“佛都路道路拓宽”项目,以公共利益之需要为名,实施涉案房屋征收活动。从七里大道至东山园林大佛寺的佛都路,是2010年使用国家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资金一千多万元刚刚扩建竣工的设计宽12米新水泥路(实际路面7.5米),完全满足景区通行需要,被申请人捏造的所谓“扩建”等于把刚竣工的道路毁弃重建,明显违背常理。阆中市政府转让(2010)045号地块发生在2010年8月31日,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2年5月23日,土地转让已近两年,开发商的售楼部等主体已完工,而楼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仍未达成拆迁协议,在此情况下,阆中市政府才决定征收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实际上是以佛都路扩建为名绑架公共利益而损害被申请人的个人利益,是利用行政强制力为开发商排除障碍,其目的暴露无遗。
3.从佛都路扩建实际效果来判断,涉案房屋征收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已竣工对外销售,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早已于2013年9月被先予执行强制拆除,可是佛都路扩建项目只将2010年竣工的水泥路面改成了柏油路,路宽仍为7米多。申请人房屋占地现在纳入了开发商楼前广场,再审申请人的用地没有一平方米用于“佛都路”。事实证明,阆中市政府虚构了“佛都路扩建”项目,以公共利益之需要为借口,违法征收再审申请人私有房屋,为开发商服务,该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所认为的“对佛都路进行扩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明显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裁判,而是极力为政府违法行为辩护一味偏袒政府,显失公正,其所谓“佛都路是否需要拓宽,并不以个体市民认识为转移”;“政府征收决定并非以建设项目立项为前提;立项也不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佛都路至今没有拓宽,不能推定项目不存在”等,显系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上述规定明确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加强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七里新区佛都路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明显违反上述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强制性规定,变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一、二审判决故意回避该违法事实,仍然以征收补偿进行了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从而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明显错误。
四、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未依法公布,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布,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对该违法事实未予审查、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判不公。
2013年初,再审申请人不服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充中院指定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起诉时指出,佛都路改建工程2009至2010年已竣工,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所谓2012年“佛都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是以公益拆迁为名却助开发商的借口。被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配套证据,只提交了征收房屋的6份证据。2013年3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拿不出“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依据,所谓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的理由难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被申请人才向南部县法院补充了证明“佛都路”改扩建的6份书证(见2013南行初字第8号判决),问题是,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原已形成而未收集,还是指使下属单位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制作的文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事后伪造证据的可能。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举证规则,原审法院为了让政府打赢官司,以本院有权要求补充为名,放手让被申请人去事后补证,成了法院和政府联手对付老百姓,程序不公,司法监督,成为摆设,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7月10日
附:
1、本再审申请书副本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二份;
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5、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二份;
6、《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阆府征〔2012〕12号)复印件二份。
7、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印件二份;
8、《七里新区佛都路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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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2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金维建   
                      2016年4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破解再审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才有意义。

发表于 2016-3-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人们来说,投资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字眼,但它又是那样飘渺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投资的意义很容易理解,就是把资金投入进去,但是资金投入进去就万事大吉了吗?当然不是,人们还要利用自己的资金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是人们从事这项活动的主要目的。目前国内大部分市场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要实现投资的目的并不是那么容易的。然而太空谷的参与者却实现了投资的直接目的,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太空谷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品牌。在太空谷创始公司,记者见到了品牌团队负责人,据他介绍,在创立这个品牌的时候,他们就考虑到国内各个行业的激烈竞争,所以决定走条同别人不一样的道路,于是便有了现在的太空谷进口食品。

  太空谷进口食品有哪些和同类品牌不一样的地方呢?据了解,它虽然主营进口食品品,但却一反进口食品价格高的特点,其旗下的产品价格和国产品牌相差一点也不悬殊,很多老百姓都买得起。另外,以往的进口食品销售都是通过各大进口食品销售专柜实现的,而太空谷进口食品率先采用专卖店的形式进行出售;另外,太空谷产品类别丰富,人们一般能想到的食品类别在这里都有体现,这让过去曾经只能在进口食品专柜购买到非常有限种类商品的消费者欣喜若狂。

太空谷进口食品企业理念:共享,共荣。

太空谷进口食品经营宗旨:卓越,优质,享受,成功。

太空谷进口食品品牌宗旨:将最绿色、最环保、最健康、最营养、最美味的世界美味汇聚在一起。

太空谷进口食品战略目标:成为全球进口食品专营第一品牌,让全世界爱上“太空谷”!

太空谷进口食品(中国)运营总部

全国免费加盟热线:400-658-1108(武汉) 400-0758-158(佛山)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丰硕路太空谷大楼1L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27K、L、M

太空谷进口食品gw:www.youyou518.com/tkg 骑猪冲锋的勇士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在于法官的良知!丧失良知的法官应当革职!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太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2-29 2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证据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法院法官认真办事和干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0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为和谐保驾护航。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杜敏局长,你凭局长职权吗?还是法律依据和法规依据,你凭什么理由拆毁我的房屋。请你依法答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52
寻找正义,讨回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3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基层法院的通病所再,只有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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