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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最高法十年后再谈彭宇案真相: 十年了,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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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十年后再谈彭宇案真相: 十年了,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人民网 06-15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 “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 “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近日,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女子横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期间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辆车停车查看情况,也无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不少人在感慨、悲愤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一时间,“扶不扶”仿佛成为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甚至这个话题还上了春晚。其实,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我们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别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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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是今天所有见死不救的开始
2017-06-10 05:05:25 来源:冷面
内容摘要: 一起河南驻马店女子遭二次碾压无人施救的视频在社交网站刷屏,视频中一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在地,其间多位路人从女子身边经过却没有出一起河南驻马店女子遭二次碾压无人施救的视频在社交网站刷屏,视频中一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在地,其间多位路人从女子身边经过却没有出手搀扶,一分钟后女子遭到再次碾压并最终身亡。与此同时网络上再次掀起人性冷漠的道德声讨,路人成了千夫所指的的典型。

事实上此次事故并非首例,近年来见死不救的案例不在少数,不敢救、不想救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见死不救之风愈演愈烈,而倘若刨根问底,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说什么都难逃干系。

一切都是因彭宇案而起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下车的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寿兰,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因赔偿治疗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而彭宇以“做好事被诬告为名”向媒体求救。

由于事发当日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撰写的材料。但由于其来自原告方,使得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备受质疑。

最终法院判定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处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判决一出,社会哗然,有人直接形容彭宇案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帮扶者”彭宇,而法官成为众矢之的。

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给出了足以在中国司法史上遗臭万年的判决,法官声称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此外,判决也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老人认为是彭宇撞了自己,那么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张,而不是被起诉的“扶人者”证明自己没撞人。然而老人并未提出能够有效彭宇撞人的证据,理应被判处败诉,却最终胜诉。

2007年9月彭宇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该案社会影响恶劣,二审判决前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不了了之,但做好事反被诬告却因为影响广泛而被人铭记在心,给社会上留下负面示范效应。自此,做好事需自证清白成了社会默契。

彭宇案之后,类似案件越来越多,江苏的张黄立案,天津的许云鹤案,西安的张衡案……单是维基百科列出的被媒体曝光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案例就将近70起。在一项“如果遇到老人倒地,公众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的调查中,55.6%的参与者选择直接走开,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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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8月22日下午,天津,跌倒老太王秀芝声称被许云鹤撞倒。/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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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辩白”无济于事

在今天的社会,搞事情是最不受待见的一件事,尤其是涉及到公共伦理事件,出了麻烦就得有人擦屁股。承载辩白使命的大旗往往由具备一定话语权的舆论领袖统领,要么证明案件是事故而非碰瓷,要么说明公众并未冷漠或之所以冷漠完全合情合理。

此次河南驻马店二次碾压事故曝光之后先有微博大号以“事发道路并无红绿灯,行人上前救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名”为行人正名,后有拥有主动解释权的驻马店警方以“十多人打110、120”为路人辩护,却掩盖不了车并未停止、人并未搀扶的基本事实,遭到网友质疑强行辩解,不过是欲盖弥彰。

2012年时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的刘志伟公开为“彭宇案”站台,透露彭宇确实撞了人,就连彭宇本人也供认不讳。但其实,这也只是一家之词。刘志伟接受《瞭望》杂志的采访,是“彭宇认错”的唯一信源,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真相”的可靠性。

事实上,“彭宇案”二审阶段突然失声,直到2008年3月,江苏省最高法院院长答记者问时才透露,此案已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2008年到2012年,所谓的“真相”整整迟到了五年,这其中发生了什么外界并不知情。但即便这一事实是真的,法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判决,依然是一次彻头彻尾的错误。

除此之外,一些案例根本无从申辩,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84.9%公众确实在扶不扶的问题上很纠结,不过这样的纠结在施救行为面前表现为精打细算。施救者和被救助者类似于市场的买卖双方,作为卖方,被救助者为施救者提供了一个获得道德上满足的机会。

帮忙打个电话是低水平的出价,而正是由于价格低,相应的愿意提供帮扶帮助的人就较多。而被诬告风险代表着最极端的出价行为,施救者要承担的成本大大提升,也因此出价者越来越少。

2011年10月24日,广东增城,伤心欲绝的小悦悦父母。/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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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腰”难撑

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相当高(美国85%、法国40%、新加坡为30%) ,而中国的普及率不到5%。也就是说,在中国,见死不救基本是常态。

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道德底线受到挑战时,法律应该及时跟进。欧美国家之所以施救率高居不下,与其推崇的好人法密切相关。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专门制定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为施救者提供最大便利。

纵观中国历史,法律和道德自古以来就是两种相辅相成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甚至远比法律高,见义勇为常常被视为道德的范畴,因此并未立法。而现有立法中有关论述显得含糊其辞,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就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应当”两个字再次把锅甩给道德。

随着公共伦理事件愈演愈烈,“见危施救立法”不仅达不到社会共识,而且立法的意愿越来越低。研究显示,2007年有49%的民众赞成对见死不救行为科以立法惩治,同时有高达42%的反对者。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反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的意见不但没少反而占据了高达75%的投票比例。

短短4年间,民众对中国“见死不救立法”的看法呈现出从最初的部分支持转为了普遍反对趋势。好人腰太难撑,以至于人们已经不愿意再当好人。

作为道德滑坡的标杆性事件,彭宇案的教训之一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大量培育道德模范先进典型。从2007年开始,政府启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迄今为止已出现278名全国道德模范。各地不同级别的道德模范更是数不胜数,彭宇案事发地南京从2007年到2012年短短5年就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

然而事与愿违,越是强调就越难以让人信服。调查显示,58.5 %的学生表示会对媒体报道的榜样事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56.9 %的大学生认为媒体对榜样人物的过度宣传反而适得其反。曾经《感动中国》被媒体誉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到如今就只能沦落成高中生的作文素材。

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没有修复,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整栋楼被拆毁,这种破窗效应正在显现。彭宇案正在续写着破窗效应的传说:天底下凡是摔倒的,一定都是碰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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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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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恕俭
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敲诈勒索,为何不追究刑责?
四川彭州一老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在一路口不慎摔倒。而后一名骑着自行车路过的学生停车,热心地问候伤情。不过,该学生却遭到老人的诬陷,称是学生将其撞倒。好在调取监控画面后,学生被证明了清白。随后警方对老人进行了教育。


看到上面新闻报导,我感觉非常困惑。为何不追究这个无耻的老人的刑责?
他的行为明显已经够成敲诈勒索罪,仅仅是批评教育了事等于在纵容他的无耻行径,等于在警告那些还在准备扶老人的善良民众:你们因善良而被人陷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让我们回顾一下10年前一桩公案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发人深省!
▍2006年彭宇案中国法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200元作为帮助。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
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
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
(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曾有人说,救人好比一场豪赌,赢了的就只是平安无事,而输了的就可能倾家荡产。
十年来,由南京“彭宇案”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顺势应景不时发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他们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
可见今天社会的冷漠,本质上与法律有莫大关系。
彭宇案中,彭宇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但法律也根本无法证明彭宇有罪,在这时候,法院看似帮助了那位老人,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但此次的“有罪推定”持续的在社会发酵,一定程度上,你能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社会人们的自私冷漠不是是被逼的?

▍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历史影响力的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比利时法官即说:“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中国法官: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送她去医院?
比利时法官: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两个案例,必然造成两种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令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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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血网:南京彭宇案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如啼眼

导读: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该案因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 这起普通民事案,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该案因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

这起普通民事案,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事实真相

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首次开庭时被告没说做好事

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10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笔录”来自原告的儿子受质疑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彭宇最近表示“确实发生了碰撞”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警方丢失询问笔录,使案件缺少原始证据

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法官的推理分析偏离主流价值观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当事人保密条款致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

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因而当事人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文/《瞭望》新闻周刊

文章来源: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17/12014342_0.shtml

彭宇案真相浮出,谁能淡定

经过五年的反复追问,彭宇案真相终于漂浮而出,人们不知是该笑还是该哭,经历了这样的全民大讨论以后,彭宇是英雄还是骗子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何以会发酵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的司法又应该从中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和启示呢?

法官失水准社会就会失道德

陈小二

看完记者对刘志伟的采访,其实还是无法清晰地还原“彭宇案”,因为警方最关键的证据丢失了,缺乏证据的支撑“彭宇案”看起来还是一个“葫芦案”。

“彭宇案”的真实场景,除了当事人心知肚明外,恐怕已经很难还原。这就像美国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在“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多年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辛普森可能在现场也可能不在,一切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同样的道理,在证据如此不足的情况下,对彭宇的判罚也有失公允。

“彭宇案”需要反思的地方实在太多。它引起的不单纯是道德滑坡的问题,更暴露了司法审判的诸多瑕疵与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证据不足。此案中最可靠的证据,也就是双方的询问笔录居然不翼而飞——这和辛普森案倒也有几分相似之处,辛案中,辛普森妻子身上的七滴血神秘消失,警方也无法提供现场录像等关键证据。

而且“彭宇案”一没有目击证人,二双方口述不一致,三原告方居然提供了警方丢失的证据照片……试问,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证据链如何采信?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裁判应该有利于彭宇,但结果虽然通过调解结案看似彭宇没吃亏,但依然要背着撞人的名声,而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第二个漏洞出现在法官的业务水平上。那份判决书,至今读来都惹人发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先说说什么是法律,有关举证责任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说说什么是事实,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由确凿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支撑法律事实。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据。但是法官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判案不靠证据而靠推理,而且推理又推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主流价值观,不但有失专业水准,更有失法官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法官的判决书不仅是一份结案陈词,更是一份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普法宣传书,特别是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详细说明裁决的理由,有利于引导人们的法治观念,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而彭宇案的司法判决书无疑给这个国家的法律、思想、道德水平扯了后腿。

第三个漏洞是对公众、媒体开放程度不够。此案终结之后,在社会引起强烈质疑、愤怒的情况下,法院始终三缄其口。其实,若不是对公众的质疑始终保持距离,又怎会激起人们不断探索真相的好奇心呢?越是禁忌的事情,人们的好奇心越大,这是人性不可避免的话题。既然如此,就更不该对真相遮遮掩掩。保护当事人隐私固然是法律的底线,但是这个案件显然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那么,法院就应当强制公开相关内容,而不是等到5年后,等到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才来公开。

漏洞反过来说也就是教训。陈案依然如此,无法更改,人们还是寄希望于吸取教训,以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所以,相关案件负责人与其今天在媒体接受采访试图还原真相,不如沉下心来对司法办案过程以及舆论引导中的瑕疵进行深刻反思,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唯有如此,才能赢得司法的公信力。

真相不叫醒恶梦就会永缠身

冬雪草

“彭宇案”真相沉睡了多年才被“叫醒”,其间,无数的“恶梦”缠身,周公无解;道德无数次“梦游”找不到回家的路……惊醒之时,“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或我反正是不信。”因为“彭宇案”已在公众心目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几乎无法抹平。轻易地相信,或者轻易的不相信,恐都不现实。这是人的心理作用,亦是人对是非判断的理性。

有一点我们应该相信,那就是有关方面没有恶意隐匿真相。媒体报道,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教训深刻,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我们必须相信:真相不叫醒,恶梦就缠身。在“彭宇案”真相沉睡的几年里,凡是相关事件与案件,我们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与“彭宇案”联系在一起。似乎,“彭宇案”成为“酵母”,道德话题充分“发酵”。可惜的是,发酵出来的不是道德成为“香饽饽”,而是成为了“馊馒头”。“不敢救人”或“不敢搀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潜规则”。“小悦悦”就是见证,各种各样翻版的“彭宇案”就是“反证”。

我们不知道能否相信,还原“彭宇案”真相能让道德闪光?早就有人说过,“彭宇案”引发的关注,正是我们对公民道德信仰匮乏的焦虑和重建道德纽带渴望的体现。还有人提醒,当今社会正在滋生“道德不作为”的土壤,并建议要不懈地进行社会“道德资本”的积累。社会冷漠的形成,很大程度上缘于“道德资本”的不积累和道德的不作为。还原真相,必然会引发新一轮道德及法律的反思。这或是“道德资本”积累的契机,“彭宇案”的阴影退去,道德就该闪亮登场。这才是当今社会共同的道德诉求。这或是法律“搀扶”道德的契机,“道德资本”不仅需要道德的“注入”,也需要法治的“加盟”。已有地方通过立法来“保护好人”,能否在全国的层面上立法,是接下来我们所要思考与践行的。

彭宇承认碰撞,一个没有真相的真相

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的言论发出后,即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的时候,再一次让网络引发争论,不知道为什么当年许多事实到了今天才说,也不知道为什么官方说“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也许,太多为什么,太多真相一直在中国被掩盖着,有些时候正如某些网友说的“我更想听听彭宇怎么说?当时办案的法官王浩怎么讲?如果一切如这位书记所说,我就有几个疑问?1 为什么徐老太的儿子被撤职接受相关处分和此案有什么关系?2 为什么当时不对外公开庭审过程?2 为什么长期不对外公布案情和调节的结果?”一般,有些事情, 为什么总是等到N年后才开始改口呢?

有些事情,总是很微妙,当我们解释,反复解释的时候,我们仔细一想,我们身在中国,所以在中国其实压根无真相可讲,所以当有人在上面呼喊为人民服务,可底下却依旧滥用权力,始终贪污不倦,所以很多事情当我们看到的,未必真的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可究竟什么是是事实呢?

所以网友说“南京啊!南京!你简直成了笑话之都。‘案’过数年之后,又突然发声‘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以致造成这一舆论‘冤案’。真令人佩服!!”的时候,我们忽然觉得作为中国人其实更应该佩服亩产万斤,更佩服所谓的“奇迹”,可惜一直佩服着,一直就这样过来,近乎几百年来,始终没有任何改变,难道我们真的是自我蒙蔽,自我喜欢欺骗自己的民族吗?

因此是非其实还是官的两个口,其实还是他们随便说,所以当彭宇承认碰撞,其实一个没有真相的真相,又再一次诞生了,历史惊人的相似,我们这个民族反复把大便踩个来回几百次,不知道臭,反以为香,所以有些时候,我们还真的是群只记得吃,不记得被抽的Q民族啊!

真相,这个年代,有些时候跟公平正义一样,距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了,有些时候,我们不乐意去承认,究竟是为什么?也许答案,会在N年后给出,但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痛苦,那就是我们一直活在谎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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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彭宇案—
(360百科)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2012年初,此案案情又惊天逆转,南京官方披露,彭宇当时确实撞了徐寿兰老人。


事件经过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彭宇将徐寿兰扶起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

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上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指出彭宇确实与当事人碰撞。时隔五年,彭宇案真象浮出水面。[1]


案件审理


一审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二审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彭宇已于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2012年1月在《瞭望新闻周刊》的文章中,彭宇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争议

1、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法院的判定书,由于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定”,而未进行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

2、二审法院的调解。二审已经有了新证据,但法院仍进行了庭前调解,以致该案和解结案。调解应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国家的利益。作为和谐手段的调解是否应该当判则判,严格实行调审分离,从权力型调解转变为技术型调解。

后续发展折叠彭宇

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折叠徐寿兰

为躲避记者采访,从原住址搬走,目前已经去世。


折叠彭宇的辩护律师

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在输掉彭宇案官司后就显得低调,他表示不愿再提及彭宇案。


折叠法官王浩

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 另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王浩调到司法所后,随后又被抽调去南京湖南路做拆迁工作,“平常不大在司法所办公室出现”。

第三方评论折叠案件发生时的评论

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现状,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提出“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折叠真相披露后的评论

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虽然对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2]

相关案件

在彭宇案发后,又发生了反响较大的相关案件如下:

2008年6月16日中午,在西安街头,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

2009年8月8日晚上,贵州省都匀市民彭女士驾车路过夜市摊,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刚缓过气来,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幸而,最终通过媒体的帮助,寻找到了证明彭女士无辜的目击证人。

2010年12月16日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

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肇庆市青年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

2011年8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司机殷红彬在驾驶途中,看到一名年迈的老人摔倒在张黄立交桥上(高速公路),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将老太扶起后交由路过村民送医。老太石某随后指认殷红彬是肇事者,其子随即报警。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殷红彬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车上乘客也证实殷红彬是救人而非肇事逃逸。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石某及其子在电视节目播出后突然改口,承认司机殷红彬是救人。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民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最终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34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后经上海相关部门鉴定,确认王老太是被许云鹤撞伤。但许云鹤已然获得了众多捐款。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3]


相关阅读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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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只怪十年前监控不普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6 07:58
为什么要等十年才还规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6 14:22
这案件的恶劣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无法承受的结果,然而却始终没有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只有真正立法防止这种事件再次发生,社会才能增加正能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20:4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20:47
我只想说为什么这样: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1]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10:23
现在见义勇为就是一个贬义词,一个笑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18 19:35
为什么彭最后承认撞了人?因为事件影响实在太大,即使不是彭撞的到最后也变成彭撞的了。其中的原因,你懂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0 13:44
真相被封杀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5 11:03
中国法律我真的不能相信,全是往有权,有钱,有关系一方倒,我们老百姓总是弱者

发表于 2018-8-31 1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1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1-20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风气变了。变得金钱至上。腐败成风 尽管国家已经加大打击力度。 不知何日能回归小时候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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